转自:梧州发布
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推进梧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将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出台《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和房屋产权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分别界定(不含农村宅基地住房),执行首套房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通知》政策内容,新的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梧州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包括长洲区、万秀区、龙圩区、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例如,缴存人张三在长洲区有一套住房,为方便孩子上学,拟购买学校附近的住宅(住宅所在地属万秀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在万秀区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同时,如果缴存人李四在长洲区有二套住房,现婚后为照顾父母,拟购买同小区的住宅(住宅所在地属长洲区)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对于李四在同一个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况不予贷款。缴存人在其他县(市、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此类推。
据悉,在认定住房套数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渠道进行核实。目前,该中心将以贷款受理时间为准,对申贷人的住房套数按照新标准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