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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IPO终止审核!

3月21日,上交所公布对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终止审核的决定,直接原因是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撤回申报。公司申报IPO于2023年2月28日获得受理,3月15日收到首轮审核问询,但直到被终止审核都未见公布首轮问询的回复。公司只公布了受理时那版招股书(申报稿)。公司本次IPO拟募资11.4亿元。

公司前身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85年4月,2015年3月改制为中国茶叶有限公司,2000年12月整体变更为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资本6.875亿元。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40%的股份,为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土畜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茶缘一号、二号、三号、四号均为中国茶叶员工持股平台。

一、产品市占率低

公司定位于全品类、一体化运营的品牌消费品公司,以“好茶在中茶”为品牌主张,主营业务为各类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创造了畅销海内外的“中茶”核心品牌及“海堤”“猴王牌”“蝴蝶牌”“百年木仓”“龙冠”等子品牌,主要产品包括乌龙茶、普洱茶、花茶、红茶、六堡茶、白茶、安化黑茶、绿茶及相关制品等。

目前我国茶叶行业集中度低,企业数量多而分散,以中小、私营企业为主,达到一定规模并拥有种植、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品牌企业较少。

根据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信息,公司主要茶类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黑茶国内销量分别为 21.63 万吨、31.38 万吨及 34.41 万吨,公司的销量分别为 0.37 万吨、0.30 万吨及 0.37 万吨,占比分别为 1.71%、0.97%及 1.06%;乌龙茶国内销量分别为 22.60 万吨、21.92 万吨及 22.79万吨,公司的销量分别为 0.38 万吨、0.37 万吨及 0.43 万吨,占比分别为 1.68%、1.68%及 1.89%;红茶国内销量分别为 31.86 万吨、31.48 万吨及 33.88 万吨,公司的销量分别为 0.38 万吨、0.46 万吨及 0.44 万吨,占比分别为 1.19%、1.45%及1.30%;白茶国内销量分别为 4.22 万吨、6.25 万吨及 7.05 万吨,公司的销量分别为 0.03 万吨、0.03 万吨及 0.04 万吨,占比分别为 0.77%、0.52%及 0.57%。

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其竞争劣势之一:整体市场占有率不高。

二、2021年扣非净利润2.68亿元

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6.338亿元、18.932亿元、24.33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42亿元、2.196亿元、2.680亿元。报告期营业收入及扣非净利润持续增长。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中的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2024年4月30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已将上述标准修改为:“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公司仍然符合上述最新的上市标准。

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6,729.85 万元、109,260.37 万元、154,001.90 万元及 165,532.06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5.51%、43.31%、50.07%及 52.07%,金额及占比均较高。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生产经营、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存货跌价风险和资金占用压力。如果未来茶叶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总经理、一名副总2022年9月起才在发行人处领薪

公司董事总经理沈芃、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张小凤2022年9月起才在发行人处领薪。

五、补流资金占募资总额的52%

公司本次IPO拟募资11.4047亿元,除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外,用于云南普洱茶产能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补流资金占募资总额的52.61%。

六、子公司的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

中茶安化、中茶梧州均为公司的子公司。

(一) 中茶安化2次食品行政处罚共被罚款10万元

1、2019 年 11 月 26 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茶安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茶安化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特制茯砖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 50000元整的罚款。

2、2020 年 3 月 10 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茶安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茶安化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中茶安化生产的“特制茯砖茶”(商标为茶,规格型号为 350 克/块,生产日期为:2018-04-02)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被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特制茯砖茶”不进行处罚。另中茶安化的违法行为未产生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各项记录完整,管理较为规范,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茶特制茯砖茶”22 盒;没收违法所得 840 元;罚款 50000 元。

(二)中茶梧州的广告行政处罚30万元

2021 年 4 月 12 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茶梧州出具梧市监处[2021]4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茶梧州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中茶梧州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 300,000 元罚款。

(转自:IPO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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