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 赠与 父母出资购房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一系父子关系,被告刘某一与被告杨某于2016年X月XX日在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决定购买位于富平县XXX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39175元,被告刘某一于2018年年底向房地产开发商交款100000元,于2019年年初再次向房地产开发商交款120000元,于2020年1月向房地产开发商交款319175元,至此将全部房款交纳完毕;被告刘某一于2021年8月同陕西XXX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为144500元,被告刘某一于2021年8月付款57800元,于2021年10月付款72250元,于2022年2月付款14450元。被告刘某一称于2020年1月向原告借款320000元,于2021年5月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21年8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3份借条,借条上仅有被告刘某一的签名。原告称共计向二被告出借700000元。
被告刘某一于2023年4月起诉被告杨某要求离婚,后被告刘某一于2023年5月撤诉,被告杨某于2023年7月起诉被告刘某一,要求与被告刘某一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许二被告离婚,并判令登记在杨某、刘某一名下的位于富平县XXX房屋一套(评估价值为773820元)归刘某一所有,由刘某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杨某房屋中应得部分折价款300000元。
另查明,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刘某一称其父即本案原告自2018年起向二被告出借资金用于购买房屋的款项共计310000元,被告刘某一为装修上述房屋共花费144500元。
本院查明原告刘某实际向被告刘某一出资金额为260300元。
【裁判结果】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刘某、被告刘某一、被告杨某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对于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文应理解为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或是赠与单方,则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被告刘某一虽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但是借贷双方系父子关系,同时借条上并无被告杨某的签名,且被告刘某一也没有在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借条,借条内容和被告刘某一在离婚案件中的陈述不一致,不能体现当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无法凭借仅有被告刘某一签名的条据就能认定当时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将该情形视为约定不明,认定原告的出资行为系对二被告的共同赠与。
作者| 朱成庆 吴楠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