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中的最活跃力量。然而,不少中小企业深受采购方拖欠账款之苦。国务院于2020年颁布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下简称采购方或者付款方)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该《条例》的出台受到社会关注,但采购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现象依然严重。新修订的《条例》在指导思想、具体规则、落地实施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作出重大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更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生存能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是捍卫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条例》是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法规
我国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的民事法律体系,按照平等原则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等采购方签订合同时,有时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模大,议价能力强,在与中小企业谈判和签订中往往具有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在要求采购方付款时的态度比较慎重。这种事实状况偏离了平等原则的实质要求,且具有现实的普遍性,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制,以矫正中小企业与大型采购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关系。需要看到,大型企业等采购方较中小企业承担更多责任,这不仅是各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伦理的必然要求。
二、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采购方的行为约束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堵住了以合同另有约定等方式规避结算义务的通道等。
其中,在约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严格限制除外情形。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大型企业的特别义务。例如,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款项支付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同时,应当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避免大型企业借助子公司规避支付义务。
三、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采购方及时支付款项义务
采购方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本是严守合同的应有之义,但有的采购方凭借其特殊地位,故意拖延、减少对中小企业的付款,或者采用“背靠背”条款等限制中小企业实际取得货款,从而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长期发展。拖延、克扣或设置付款的限制条款等看似是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在实践中却较为普遍。针对于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采购方的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即使双方约定了较长的付款期限,也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对于无争议的款项,采购方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新修订的《条例》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禁止采购方采用“背靠背”条款限制中小企业的权利等。通过强化采购方付款义务,大幅增加了采购方拖欠款项的成本,这不仅构成对采购方付款的特别约束,还夯实了人民法院处理欠款纠纷的法律基础。
四、新修订的《条例》加强对采购方监督力度
采购方欠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若处于保密或半保密状态,就无法形成对采购方付款的有效约束,也难以实施监管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秉持信息公开的理念,规定采购方应当每年定期向政府作出报告,这将对大型企业形成压力,也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了必要条件。例如,新修订的《条例》提出政府部门实施检查和约谈、建立投诉和处理等措施,强力推动采购方及时支付拖欠账款。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责任,丰富中小企业财务纾困的制度手段,优化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提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的稳定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新修订的《条例》提供的保护机制,需要政府、法院、国资和财政等部门的共同推进,才能实现中小企业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者: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