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1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 Co.,Ltd.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釜山电缆提供担保80亿韩元(约为3,945万人民币)。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因各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70%以下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釜山电缆拟与韩国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就该事项与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额度为80亿韩元的《备用信用证开立协议》(合同编号:0746015282202503001),开具备用信用证为釜山电缆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及公司后续调剂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玉龙
注册资本:1,341,810万韩元
成立日期:2019年1月17日
住所:183, Gwahaksandan-2-ro 19beon-gil, Gangseo-gu,Busan,Republic of Korea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钢材铁丝,通讯仪器及通讯器材,直接出口及代理(委托)出口业务,非住宅建筑租赁业、商业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釜山电缆总资产人民币57,971.2万元,净资产人民币9,042.2万元,资产负债率84.4%。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2,714.7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461.74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釜山电缆总资产人民币73,748.1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9,090.49万元,资产负债率87.67%。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68,655.4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11.91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企业银行天津分行订了《备用信用证开立协议》(合同编号:0746015282202503001)为釜山电缆提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鉴于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业务,银行同意在符合本协议的条款下和条件下同意申请人的开立申请。
1.额度
1.1本次协议额度为单笔额度。
1.2本协议约定的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额度为80亿韩元。
1.3本协议项下的备用信用证种类为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期限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1.4本协议下的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Noksanjungang Corporate Finance Center (地址:12-3, Noksansandan 335-ro,Gangseo-gu,Busan.Republic of Korea)
2.担保
2.1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在银行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金额的54.6%。
2.2保证金存入银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与本金一起共同作为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物。
2.3银行对申请人申请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垫付的,银行有权自行扣划保证金用于抵偿银行垫付的款项。保证金不足以偿付银行垫款的,申请人应当立即补足。
2.4备用信用证金额与申请人预存的保证金之间的差额,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担保。
2.5不论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了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担保,或已经开立的备用信用证是否已经到期,或者银行是否已经被要求索赔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银行均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申请人补足银行已经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至100%。
2.6银行有权依其经营政策的变化及其对申请人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的自主判断,调整申请人使用相关备用信用证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担保财产等。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并完成所有与该等担保的设立、完善和维持有关的必要手续。相关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承诺、确认、声明等)中就申请人的债务向银行提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为本协议项下之担保人。
2.7银行可直接向本协议项下担保人主张银行在相关担保文件项下的权利,而无需首先对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措施。
2.8本协议第2条中的担保条款与各具体担保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具体担保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3.索赔付款及利息
3.1申请人同意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备用信用证项下索赔,经银行审核受益人索赔文件符合备用信用证约定的,银行有权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支付通知,申请人最迟应在收到银行发出支付通知之日起3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银行的要求将备用信用证项下索赔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补足,以供银行对外赔付。同时,银行亦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对外赔付,而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
3.2如在申请人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补足全额保证金之前,银行因履行备用信用证责任而替申请人垫款,则银行将向申请人发出支付通知,要求申请人偿还其为申请人垫付的款项。申请人应在银行发出支付通知之日起3个银行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垫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项下索赔款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费用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345,015,137.1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6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