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水查询分析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核查问题线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新兴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网商银行业务不断扩张,但用户所进行的各项交易行为,最终都会在关联银行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践中,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流水是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格式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和类别基本一致。如何规范高效查询银行流水,一起来了解。
01 抽丝剥茧,寻找规律
精准高效查询银行流水中的腐败问题线索,要发现和利用三个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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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个人收入规律
查银行流水中的收入,计算涉案对象资产规模和资金总量,梳理其收入来源、类型和获取主要收入的时间规律,对比其收入金额与其应当获得的实际收入是否相符,查询是否存在可疑收入,对可疑收入延伸查询上下游流水。比如,如果被查询人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收入类型,或者明显超出其应有的收入规模,就需要对其是否存在不法收入建立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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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日常支出规律
查银行流水中的支出,计算涉案对象资金开支大小,统计日常资金流向,研究支出习惯,结合其收入情况,对涉案对象进行画像,为核查工作进一步开展做好准备。比如,如果发现该银行账户长期不用,突然出现大笔资金转进转出或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情况,就需核查是否涉嫌洗钱等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发现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必要时还可提请相关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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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人际交往规律
查银行流水中的对手信息,梳理其交易对手情况,分类整理类型,研判其日常经济往来规律,从其固定往来的个人、单位、时间、IP地址、交易行等内容中,建构出其经济生活范围框架,进一步发现特殊交易对手。比如,根据其常去常用的银行交易网点、IP地址等,可以框出其日常经济生活范围,如果其中出现了此前未出现的特殊交易项目、对象,则需结合交易金额大小、收支项目、关联公司和人员等内容作深入研判。
02 发掘异常,重点突破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调查人员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印章。实践中,要深入查询发掘银行流水中的异常,必要时请银行、证券等专业人员帮助答疑解惑,凝聚合力、以点带面,推动案件快速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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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异常金额
异常金额主要包括大额资金变动和特殊资金变动,大额资金变动最容易发现也最可能存在腐败,每笔大额资金变动都要查清其来源和去向。特殊资金变动不一定是大额的变动,但每一笔特殊资金变动都可能蕴藏重要信息。比如水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支出往往金额不大,但是却可能存在收受房产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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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异常时间
查询中要特别注意资金往来的敏感时间节点。比如,春节、中秋节、端午节前后是违纪违法行为高发时间,一些被调查人在收受礼品礼金后,往往会在节后将礼品出售变现或将礼金存入银行,存现时故意不存整数金额。实践中,有的被调查人为了隐蔽行动,还会选择在清晨或深夜存现,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研判。比如,涉案人员的生日或对其有纪念意义的日期,也是调查人员需要关注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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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异常摘要
银行流水中的“摘要”或“备注”往往表明该笔资金具体用途,要注意从中发现线索。比如,在梳理涉案对象交往规律后,从流水中发现一些与其职权或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人的转款,并且特意在转账说明中写上“借款”的备注,就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存在“以借为名”的行受贿行为。如果这笔转款办理的是柜台业务,还可以延伸查询转款时的签字影印件,调取业务办理时的录像,强化相关证据证明力,帮助案件查办。
03 贯通融合,综合研判
在查询银行流水时,不能就流水查流水,还要进一步多方取证,综合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谈话、询问、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措施,把取证获得的各类材料贯通融合起来进行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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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结合问题线索查
问题线索是核查的源头,在核查过程中,要将核查进展情况与问题线索反映情况反复比对,深入研究问题线索,引导案件核查方向。比如,问题线索反映被调查人涉嫌收受股权,就需要重点查询其本人及其关联人、关联公司银行流水中的银行证券资金互转记录,个人与关联公司间的转账记录,重点看是否有可疑股票、可疑时间、可疑金额及可疑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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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结合事实凭证查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调取银行流水关联的事实凭证材料,能够帮助调查人员更高效查询分析银行流水,精准发现隐藏问题,透过现象发掘本质。比如,一些行贿人为了行贿更隐蔽,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再用套取的现金行贿,这时就要调取有关记账凭证、税务发票、购销合同等材料,配合银行流水查询分析,深挖隐藏在虚假交易背后的行受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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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结合日常监督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实践中,监察机关通过日常监督能了解到更直观的信息,获得大量的数据,取得第一手材料。通过长期的积累,日常监督的信息能成为调查取证的海量数据库。调查人员查询银行流水,应当运用好日常监督中获取的信息资源,结合正在查办的具体事项,让查询更有指向性、针对性、精准性,进而提高查询效率,推动案件查办。
04 深度挖掘,逐一突破
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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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力运行轨迹和涉案私营企业主的公司经营轨迹,加强信息综合比对分析,必要时调取有关政府审批、工程项目等资料,了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用权帮助他人谋利问题。比如,在对某领导干部进行初核时,核查组根据举报反映了解到该领导干部在分管医药卫生领域期间,其关系密切的老板曾参与并中标医药卫生系统某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据此,核查组以当地纪委名义查阅了该采购项目全部的招投标资料,在一份归档文件中,发现了该老板在招投标的前几天,违反正常办事流程,以公司名义直接向该领导干部呈交一份申报资料,该领导干部在申报资料上作出批示,批转招投标部门主要负责人办理,该资料又层层转批到项目具体负责人落实,后该企业中标。上述过程中,该领导干部属于明显地违规插手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行为,涉嫌权钱交易。
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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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审与被审查调查人关系密切、熟悉底细、有违纪违法往来嫌疑的在押领导干部或私营企业主,拓展了解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提审过程一定要注意高度保密,特别是对处在混押状态的服刑人员、待判决犯罪嫌疑人,要加强保密教育、纪法教育,降低泄密风险。在提审过程中,发现被提审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重大权钱交易问题线索的,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司法机关变更司法强制措施,由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带至监委办案点继续调查核实。
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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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知情人员、证人进行走读谈话,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比如,涉及实名举报的,如研判线索可信度较高,非“戴帽子”式的挂名举报,必要时可以在隐蔽的情况下,接触举报人员,了解核实被核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走读谈话的,要加强安全管控,避免发生意外事件。为了安全保密起见,在留置案件中,未经批准,一般不直接与被核查人或其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进行“走读”谈话。
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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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与被核查人有重大违纪违法往来嫌疑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组织谈话突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一定要进行深入的情况摸排分析,力求做到精准选人、稳妥选人,避免出现“踩空”的问题。一般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与被核查人涉嫌权钱交易的涉案人采取留置措施,以求实现多点突破,尽快立案。涉案人员控制到位后,要组织强有力的谈话小组,尽可能做到快速突破,避免发生被核查人或其他涉案人藏匿、串供、隐匿销毁证据等问题或其他安全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