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共5章37条。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规定大型企业应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工作职责:
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2. 强化款项支付责任: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规定大型企业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约定付款期限的,不得设第三方付款条件或按其进度比例支付。交易部分有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无争议部分需及时付款。
3. 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明确各投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处理时限。对拖欠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限制。
4.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