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资讯网 中意资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前沿资讯 »

一餐饮店店长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件:一餐饮店店长在驴肉火烧中掺杂掺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告人赵某系某餐饮店店长,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2024年3月至4月,赵某为节约成本,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等,并制成驴肉火烧向外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经他人举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在案。公安机关从餐饮店内起获涉案冻肉等物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赵某的违法所得1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

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杰表示,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件。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为降低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0万元,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亦违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

“餐饮行业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环节,诚信经营是商家立足之本。赵某身为餐饮店负责人,本应承担保障食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但其掺假牟利,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刘杰说,本案在维护食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提醒餐饮从业者应当以诚信为本、以品质立身。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中意资讯网 » 一餐饮店店长在驴肉火烧中掺杂马肉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