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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结核病亟须专门立法护航

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官网呼吁,采取实际行动终结这种疾病的流行。该组织最新报告显示,结核病仍是全球最致命传染病之一。

专家表示,实现终结结核病流行的目标需持续投入与完善保障。我国亟待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政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保障患者权益,以法律刚性填补防控短板,为终结结核病按下“加速键”。

全球终结结核病目标进展滞后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24年全球结核病报告》显示,2023年全球约有1080万新发结核病患者,全球因结核病死亡人数约为125万。与此同时,全球用于结核病基本服务的资金却从2019年的68亿美元下降到2023年的57亿美元,仅为承诺目标的26%。

盖茨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副主任杨建悦表示,当前全球健康与发展的资金支持正遭遇断崖式下降,这给结核病防治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有研究预测,如果资金下降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未来五年,全球可能额外新增1000万结核病病例,并导致244万例额外死亡。

“全球实现终结结核病目标的进展严重滞后。”在前不久举行的“全面行动,全力投入,加速终结结核病流行”研讨会上,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技术官员陈仲丹说,与2015年相比,2023年全球结核病死亡人数减少23%,发病率下降8.3%,仅实现了2025年里程碑目标的1/3和1/6;灾难性支出降为0的目标也只完成了一半。

究其原因,陈仲丹认为,在结核病防治基本功能方面,全球范围内,当前病例发现不足、缺乏预防干预、诊疗关怀服务质量不够,并存在耐药问题;在卫生系统方面,部分地区基础薄弱,难以获得初级卫生保健以及社会和财政支持,缺乏研究和创新;此外,还存在社会保障与协调机制不健全、资金不足、缺乏紧急情况下的结核病防治应对计划等问题。

陈仲丹表示,要实现终结结核病的目标,国际上共同的成功经验是持续的政府承诺、充足的经费投入、完善的医保政策和社会保障,以及加大对主动筛查和预防性治疗的资助等。

我国结核病防治水平持续提高

近年来,我国结核病疫情呈稳步下降趋势,结核病发病率下降速度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2024年12月,国家疾控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面加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控中心主任赵雁林表示,当前,我国结核病防控工作正以规划为引领,围绕“强基层、固基础、保基本”,以结核病关爱行动、无结核社区和社会动员行动为抓手,点、线、面逐步扩展,努力朝着实现终结结核病流行的目标迈进。

专家表示,我国结核病防治水平持续提高。以诊断领域为例,我国基于舌拭子的检测技术和人工智能计算机辅助读片技术(CAD)已不低于国际同类产品性能,甚至部分产品已经超越国际水平。

据了解,对于留痰条件和生物安全条件不足的基层医疗机构来说,舌拭子检测技术有助于提高结核病无痰或少痰患者的病原学阳性检出率。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细菌免疫室主任逄宇说,目前国内至少有6家到7家企业正在研发舌拭子检测技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结核病诊断工具在舌拭子标本的检测灵敏度约为75%至80%,而国内研发的产品检测灵敏度已达到87.4%。

在抗结核病药物研发方面,国内同样取得了重大进展。据全球健康药物研发中心高级主任研究员陈烁介绍,上海一家企业的改良型新药舒达吡啶正在进行最后的临床三期试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和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新药也在进行二期或三期临床试验;而他的团队正在攻坚一款新药,尝试通过对不同靶点新机理的研究发现新药物,以遏制和根除耐药性结核病。

需加快立法进程补足防控短板

《规划》显示,尽管我国结核病防治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目前仍有约10%的县(区)为高流行地区,防治工作不均衡,患者主动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积极的预防措施和新技术应用不足,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容懈怠。

在业界看来,我国结核病防控的主要短板是缺乏专门的结核病防治法律法规。纵观国际经验,日本、韩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分别制定了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或法案。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曹艳林表示,结核病防控的立法至关重要,以明确政府与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保障感染者和患者权益,为结核病服务体系建设和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为早期筛查、免费诊断以及新工具研发等提供法律支撑。

“只有通过法律制度上的明确规定,才能确保资源的投入。”曹艳林说,“以日本为例,自《日本结核病预防法》颁布以来,1965年至1978年期间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以每年10%的速度持续降低,最终由结核病高发国家变为低发国家。”

据悉,我国现有的结核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

曹艳林表示,作为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难以也不可能就结核病防治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结核病防治的主要依据还是《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存在法律位阶低、立法时间早、立法内容滞后等问题,且难以就结核病防治的关键制度如经费保障、病人权益保障、强制治疗、旅行限制等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往往导致防控措施“软着陆”。为此,专家呼吁加强专门立法,补齐我国结核病防控短板。只有将结核病防控从行政指令上升为法律义务,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保障患者权益,才能构建“防、治、管”全链条防控体系。

“建议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制定《结核病防治条例》,通过提升立法的效力层级,从国家层面对参与结核病防控的卫生健康、财政、医保等所有相关方明确职责要求并确立协调机制。”曹艳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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