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突破正加速重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民营企业如何向“新”发力、向“质”而行,在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大有作为,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新质生产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带来新功能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其中,“新”体现在新技术、新业态、新要素和新配置等方面,而“质”则是指通过颠覆性技术突破和关键核心技术赋能为生产力提供强大的驱动力,从而使生产力具有更高的生产潜质和潜能。民营企业并非都是传统产业,传统产业也不代表落后生产力,反而可能成为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基础,不少传统产业经过技术改造和创新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承载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拥有复杂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产业耦合性高,在发展过程中持续衍生出新的生产环节和产业部门,打破了原有传统产业之间的界限,能够促进先进产业集群、融合创新发展平台的形成。同时新产业绿色低碳、可持续能力强,而且处于产业周期的萌芽和成长期,能够为民营经济发展和生产力跃升提供强劲动力。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不断推动商品服务质量的改进,创造新的需求,并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提高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民营企业已贡献了全社会70%的技术创新成果,涵盖了80%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90%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可以想见,今后在未来产业生成、场景业态创新、数实深度融合、数字平台赋能、高端要素汇聚、创新生态培育等领域,作为最具市场活力的民营企业可以大有作为。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
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也是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民营企业是突破重大科学技术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能够敏锐感知市场的环境变化,企业家是“无中生有”的价值创造者,他们知道机会在哪里,知道怎么去创造机会,许多优秀民营企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民营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大作用。同时,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走出去”吸纳发达国家创新人才、拓展海外市场,形成科技创新与市场开拓的“正向循环”,起到反哺国内科技创新的作用。
其次,民营企业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最主要的是要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战略合作与利益协调,构建自主可控、运转稳定的生产供应体系,这不仅需要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发挥好民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功能,还要增强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上的配套能力,促进大中小企业、国企民企链式协同融合发展,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增强科技产业链韧性。
第三,民营企业是汇聚人才等创新要素的蓄水池。民营企业是吸引人才、储备人才、培养人才的重要载体,通过促进产教融合和产学研用的深度结合,为新经济新技术发展注入创新要素的“源头活水”。企业家是企业创新的发起者、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会千方百计带领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家,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闯出一片天地。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今天,民营企业也一定会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发挥积极作用。
民营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大有作为
当前,我国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还存在高新技术赋能制造业不充分、引领未来的原始创新较弱、科技变现能力不强等问题。民营企业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
一要瞄准关键发力点。生成式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一系列热点领域都是民营企业进行“换道超车”的发力点,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重大原创性创新成果和颠覆性、关键性核心技术重塑高质量、高水平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型基础设施和连接、算力等数字基础工业设施建设,推动数据、算力、新能源、新材料等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和优化配置,推动传统基础工业设施数字化改造,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二要营造适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生态。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资金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更大范围、更高能级和更深程度上释放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环境。要打破阻碍创新的思想思维、服务理念和规则流程的束缚,打破既有的科研利益格局,让更多的科研资源和创新要素进入企业。有针对性提供人才、设备、原材料等专项服务,统筹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和技术储备程度。加强共性高端科研仪器设备或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平台建设,为民企或其他机构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以调动企业研发积极性。
三要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民营企业迫切期待能把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下来,把中央的一系列政策由法律加以规范化和定型化,以保证权威性和稳定性。要真正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进行立法保护,这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作者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