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创新医疗股票”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创新医疗股票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24日。2025年3月25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2月1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73,064,976.11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241,429.5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9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投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241,429.5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财产列支,费用包含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0元,合计30000元。
二、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3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的“23、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删除。
(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三)修订后的执行
自2025年3月26日起,修改后的《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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