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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8种战略性矿产纳入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锆、铪、钛等8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纳入重要矿产资源进行管理,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和高质量保障能源资源安全。

《通知》明确,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结合近年来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文件和储量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在新增资源量、储量年度报告、闭坑储量、评审备案等管理方面强化省厅指导和监督;做好新矿法衔接工作,将锆、铪、钛、锰、钽、镓、萤石和晶质石墨8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纳入海南省重要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通知》指出,加强建筑用砂石和石英砂等矿产资源管理,明确砂石土矿业权出让前要达到勘探程度;指出石英砂矿山企业将原材料交予其他石英砂矿山企业加工的,视为履行了石英砂深加工义务,符合海南有关政策要求;解决当前市县在实际工作中非法采矿与非法取土等行为混淆的问题,明确非法采矿与其他非法取土、取石的适用法律法规。

《通知》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治理和监督管理,市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情况,及时移交安全、违法、污染等问题线索;矿山企业按年度制定并落实修复计划,确保费用合理使用;针对政府原因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开采受阻问题,《通知》明确了处置方式。

《通知》强调,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严格核实“三率”指标,对不达标企业责令整改;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引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支持建筑用石采矿权人优化矿产品结构,符合条件可转产饰面石材并增缴收益;采矿权人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需扩大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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