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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外国国家豁免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介绍,《通知》共八条,规定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对管辖豁免的审查、外交部证明文件的取得等程序性内容。

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新类型涉外案件,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机制,增强此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统一准确实施。为此,《通知》规定,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附件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即使涉及外国国家,仍然由专门法院管辖。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院若已受理此类案件,应当按《通知》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通知》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过程中也有释明责任,经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仍未能列明法律依据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外国国家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其享有管辖豁免时,人民法院除了要审查外国国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还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另外,《通知》还强调指出,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管辖。这一规定,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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