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此次发布通知,贯彻落实好外国国家豁免法,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
根据这份通知,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通知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即使涉及外国国家,仍然由专门法院管辖。
通知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
通知强调,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管辖。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