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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并批准《关于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开展金融业务合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并批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并批准《关于增发公司A股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10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348,847,453.33元。经董事会决议,本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本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5,037,747,5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68,496,275元(含税)。本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总额2,468,496,275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49.90%。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如上表所示,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情况,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1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拟继续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等事项审计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本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信息如下: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黄晓冬,2012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黄晓冬先生 2009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 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黄晓冬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9 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曹洋,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曹洋先生201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曹洋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2)质量控制复核人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厉俊,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厉俊女士200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厉俊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审计收费为人民币346万元,与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一致。

(三)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记录状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和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继续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建议其薪酬为人民币346万元/年(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2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96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46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2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96万元);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1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是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自2025年4月1日起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低于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总资产或市值的5%;同时,集团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过去12个月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24,488.30万元,日均贷款70,919.76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以及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给本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涵盖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签订自2025年4月1日起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考虑到外部金融政策和融资环境变化的可能性,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资金配置能力,保障经营资金的需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继续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每日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低于甲方经审计营业收入、总资产或市值的5%;同时,集团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关联董事陈云江先生、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余所有董事包括5名独立董事均对此项交易投了赞成票。

本公司5名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集团财务公司和本公司同属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控”)控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为24,488.3万元,日均贷款70,919.76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集团财务公司和本公司同属江苏交控控制,其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集团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紫金金融中心A2号楼1、2、33、34层;法定代表人:杨水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成立时间:2011年12月;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股权结构

3、关联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业绩优良,具备较强的企业实力。

4、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5、主要财务指标

集团财务公司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也不低于集团财务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期同类存款的利率平均水平。

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1)低于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总资产或市值的5%;(2)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综合授信项下提用并存续的各类融资余额。上述超过部分在3个工作日内由集团财务公司划回公司指定账户。集团财务公司应确保本公司存入资金的安全。集团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本公司兑付存款或利息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集团财务公司应兑付本公司的存款与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贷款进行抵销。因集团财务公司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集团财务公司应进行全额补偿,同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2、结算服务

集团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指令或协议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和通行费拆分划拨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集团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融资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集团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本公司提供融资咨询或融资方案,并积极帮助本公司落实内外部融资事宜。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集团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集团财务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本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可以使用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资金融通业务,集团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本公司需求。

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颁布利率及市场行情协商厘定,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4、电子商业汇票服务

承兑服务:在本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于票据到期日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本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贴现服务:本公司由于资金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将其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集团财务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公司。

5、其他金融服务

集团财务公司将按本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集团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合理范围。

(二)《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

《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风险防范情况

公司已制定了《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外部金融政策和融资环境变化的可能性,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资金配置能力,保障经营资金的需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集团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云江先生、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5位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工作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集团财务公司是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存贷款关联交易额度及优惠价格等,有利于公司取得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支持、低成本便利融资,有利于公司提升融资能力及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为26,804.18万元,日均贷款68752.93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余额为24,488.30万元,日均贷款70,919.76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25-014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8日(星期二)10:00-11:00

●会议召开方式:电话视频会议

●投资者可于2025年4月4日(星期五)23:59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jsexpwy.com。本公司将会于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披露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本公司定于2025年4月8日10:00-11:00召开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业绩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8日(星期二)10:00-11: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电话视频会议

(三)平台接入网址:https://s.comein.cn/6v1n3dqi

平台接入号码:+86-4001888938(中国大陆);

+852-57006920(中国香港)

(四)参会密码:347931

三、参加人员

本公司总经理汪锋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晋佳女士,财务总监于昌良先生、独立董事徐光华先生及相关人员。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于2025年4月8日10:00-11:00 通过登录平台接入网址或拨入参会号码参与业绩说明会,本公司将通过业绩说明会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4月4日23:59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jsexpwy.com。本公司将会于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子邮箱:ir@jsexpwy.com

联系电话:025-84362700-301815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投资者关系”专栏查看业绩说明会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377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编号:临2025-01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28项交易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进行,属一般的商业条款,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的收入、利润对该类关联交易并不存在依赖性,也不存在影响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对本公司并无负面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除特别注明外,本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4、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6日审议批准下述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于2025年3月26日,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授权委托的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与下述交易对手方签署下述1-25项及27-28项关联交易有关协议:

1、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五峰山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峰山大桥公司”)、江苏镇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丹公司”)、江苏龙潭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潭大桥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常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宜公司”)、江苏宜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长公司”)的相关系统软件建设和维护服务与南京感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动科技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镇丹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宜长公司、常宜公司的机电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平台维护与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信息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3、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镇丹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龙潭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宜长公司、常宜公司的路网运营相关技术服务、ETC客服网点出租、云收费采购项目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宝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4、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镇丹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宜长公司、常宜公司的路桥养护项目及房建项目与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路桥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5、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宜长公司、常宜公司的路桥检测服务及房屋租赁与江苏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检测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6、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镇丹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龙潭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常宜公司、宜长公司的养护技术综合服务、理事会基础会费与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护技术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7、本公司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瀚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威公司”)、江苏宁沪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沪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镇丹公司、龙潭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清能公司”)的办公用房租赁、物业服务、物资采购与江苏交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商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8、本公司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沪投资公司、宁沪置业(昆山)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沪置业昆山公司”)、 江苏扬子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管理公司”)、云杉清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苏交控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公司”)、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常宜公司、宜长公司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及劳务外包服务等项目与江苏交控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集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9、本公司就本公司茅山、长荡湖、滆湖、荣炳服务区及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宜兴、堰桥服务区加油站出租等项目与江苏高速公路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能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0、本公司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的服务区加油站出租项目与泰兴市和畅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油品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11、本公司就本公司租赁扬州广陵服务区加油站事项与五峰山大桥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12、本公司就本公司租赁服务区加油站、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商能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太湖湾服务区项目与江苏苏锡常南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锡常南部高速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3、本公司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沪投资公司、扬子江管理公司、云杉清能公司、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镇丹公司、龙潭大桥公司的宣传委托制作服务、广告经营发布合作、房建改造等项目与江苏交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传媒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4、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管理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常宜公司、宜长公司的商品及服务采购与江苏翠屏山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屏山宾馆”)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5、本公司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镇丹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的汽车租赁服务、土地租赁项目等与江苏快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6、本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龙潭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宜公司、宜长公司的路桥日常养护工程服务与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养护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7、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镇丹公司、龙潭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常宜公司、宜长公司的路网管理技术服务等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联网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8、本公司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控股子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镇丹公司、龙潭大桥公司、广靖锡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常宜公司、宜长公司的云端资源技术服务等与江苏交控数字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研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9、本公司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的保理业务服务与苏交控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0、本公司就本公司的融雪剂集中采购服务及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的房屋委托管理服务与江苏交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21、本公司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子江管理公司的受托管理运营高速公路与江苏张靖皋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靖皋公司”) 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22、本公司就本公司的服务区充电桩建设及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如东公司的海上升压舱柴油发电机保养与江苏镇扬汽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扬汽渡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3、本公司就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及其子公司苏交控清能江苏公司、如东公司的光伏电站工程建设总包服务、购电服务等与南通天电新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电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4、本公司就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能碳管理系统个性化页面项目与京沪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大桥公司”)、江苏泰州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大桥公司”)、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徐高速公司”)、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江公司”)、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杭公司”)、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靖盐公司”)、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宿徐公司”)、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高速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5、本公司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如东公司的海太长江隧道清洁能源供电工程风电项目生产运维服务与江苏苏通大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大桥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26、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云杉清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交控清能公司与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杭公司”)、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靖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大桥酒店公司”)开展租用场地建设光伏电站并销售电力项目。

本公司关联董事陈云江先生、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均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控”)的员工)对第1-26项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对以上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7、本公司就本公司租赁张渚服务区加油站项目与宜长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28、本公司就本公司机电运维手册编制项目与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交通科研”)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本公司关联董事杨少军、杨建国先生(均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的员工)对第27、28项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对以上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本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名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可,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上28项关联交易累计计算达到披露要求,有关费用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少于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其他任何部门批准。

根据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第10.1.3条],有关各方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方,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条,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控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江苏交控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五峰山大桥公司超过10%或以上的股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6(1)条,五峰山大桥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由于江苏交控直接持有快鹿公司10%以上的股权且连同通过本公司所持股份,合计持有快鹿公司30%以上的股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4),14A.13(3) 及14A.14条,快鹿公司亦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4) 及14A.13 条,上述1–26 项各其他方作为江苏交控的附属公司或由江苏交控直接或间接持有30%以上的股权亦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招商公路同时持有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超过10%或以上的权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14A.16(1)及14A.16(2)条,广靖锡澄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常宜公司是关连附属公司(即广靖锡澄公司)的附属公司,亦是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招商局交通科研是招商公路附属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7(4)及14A.13条,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以上28项关联交易累计计算达到披露要求,有关费用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少于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1,3(除ETC客服网点租赁),4(除房建改造),6(除理事会基础会费),7(除承租办公用房及物资采购),9及10(承租服务区加油站),12,13,17,19,21项的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之收益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2)(a)条只须符合公告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5至14A.59条年度审阅的规定,但无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上述23(售电)及26(拟售电)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97条无须符合披露规定。上述1-25,27-28其他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最高金额及26关连交易(租用场地建设光伏电站)累计过去12个月的类似交易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的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0.1%,交易无需符合披露规定。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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