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7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及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7,50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通过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2月21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公示与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3年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通过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公示与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十)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9,600股。
(十一)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二)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7,500股。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及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18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派息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与调整结果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发生派息事项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因此,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4.87元/股-0.0989048元/股=14.77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024年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作废及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剩余273,600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作废及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剩余45,500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因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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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0,049.33万元,较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56%;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7,814.67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较2021年度净利润下降22.08%,未达到上述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458,400股(不包括离职激励对象已作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7,500股。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及作废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7,5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