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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

(2024年度)

一、选择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标准和程序

(一)选择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标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结合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合规风控能力、交易能力和研究能力完善证券公司的选择标准,证券交易单元所属证券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行为规范、合规内控制度健全;

2、具备高效、安全运作的通讯条件和稳定的交易系统,满足基金投资交易需求;

3、具备良好的市场形象和财务状况;

4、具备较强的研究及综合服务能力,具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专职研究人员;

5、被动股票型基金选择合作券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交易服务能力。

公司对券商的服务评价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严禁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被动股票型基金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

(二)选择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程序

公司建立交易单元管理审议机制,开展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审查机制,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进行前置性审查。

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办理由研究条线发起审批,经审批完成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后开通使用。研究条线每季度牵头对券商服务质量开展评价,根据券商服务评价结果,由公司审议当季股票交易量分配计划。

公司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二、交易量、交易佣金年度汇总及分配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及中基协发〔2025〕1号《关于发布〈公募基金管理人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披露内容与格式模板〉的公告》,本次首次披露的报告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报告按完整年度披露。报告统计范围为报告期间存续过的所有公募基金,包括报告期间成立、清算、转型的公募基金。

(一)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1.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财通证券为基金管理人股东;

2、证券公司名称列示租用交易单元的所有境内证券公司名称,不论当期是否有交易;

3、应支付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佣金金额为基金管理人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的佣金发生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平均佣金费率(%。)=应支付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佣金金额/股票交易成交金额*1000,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证券投资佣金支付及分配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财通证券为基金管理人股东;

2、证券公司名称列示租用交易单元的所有境内证券公司名称,不论当期是否有交易;

3、应支付该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金额为基金管理人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权证、基金等各类证券交易的合计佣金发生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二)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财通证券为基金管理人股东;

2、证券公司名称列示委托办理股票投资的所有境内证券公司名称,不论当期是否有交易;

3、应支付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佣金金额为基金管理人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票交易的佣金发生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平均佣金费率(%。)=应支付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佣金金额/股票交易成交金额*1000,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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