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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价格监测线上线下一体化

3月18日,湖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湖南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湖南省医药价格信息检查与处置机制”,通过定期主动公布与随机监测公布相结合,工作联动实施与结果联合处置有效协同,同步监测医药总费用增幅与药耗单品规价差,全面参考线上平台价格与线下实体价格,从而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价格行为。

覆盖面广

《通知》重点监测药品、医用耗材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恶意低价信息,而且覆盖医院、药店和网络平台,所有涉药又涉价的主体一视同仁,体现了公平性。

笔者建议,医药价格信息检查与处置机制,还可以纳入社会反映强烈的“三过度”(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中的检查费用。医药价格包括医和药两个方面,医院的各项检查有没有必要、检查费用设定是否合理等内容,也应该受到监测。其中,如果有不必要的检查和不公平高价,也应该受到处置。

无论药品、医用耗材还是仪器检查,“不公平高价”与“恶意低价”都会扰乱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一直是医保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今后也将会持续。

重点突出

《通知》明确,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各统筹区和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大、金额排名上升快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笔者理解,采购金额大,包括静态的药品单价和总价;金额排名上升快,是指药品单价和总价变化的动态。无论是哪一个数值变化,采购、使用主体在面对医保部门的监测时,都应当合理说明原因。

此外,精准采集价格。《通知》指出,各级医保部门将网络售药平台药品耗材“外卖价”“小时达”“即时达”和“限时达”等当日同城即时配送模式价格作为锚点,选择本统筹区当期需要监测的重点药品耗材品种,比对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定点零售药店价等渠道药价与网络售药平台价,发现并采集价差较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信息。这项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特殊性。合理性在于,网络售药有专业人士精算价格,定价精准且采购量、销售量较大,价格偏低,一般不会出现虚高。特殊性是该价格包含商品价格和配送价格两部分,应当有所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外卖价通常比快递价高。外卖价为O2O,外卖主体要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时间负责,可以自行定价(但医保药品定价有一定规定),收取的利润是减扣配送费后的进销差价。而且很多外卖都有限时要求,“小时达”“即时达”和“限时达”,可能额外收“加快费”。快递价属于B2C,由第三方物流负责配送,只对原件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损坏、外表不污染负责,对时效性没有特别要求。《通知》只提到外卖价而不提快递价,应该是出于这个原因。

部门联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了价格信息检查与处置机制联动。价格监测、检查、处置,有始有终,对异常价格不会视而不见、言而不作、不了了之,给大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此外,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区分工作权责。监测内容,从医保资金使用人的角度,包括但不限于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耗材等。这些是消费者和医药市场主体关注的内容。医保部门应该一并监测。而处置机制,则是从医保资金政府管理人的角度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应该对医保范畴内的药品、耗材所有侵犯医保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法无规定不可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异常价格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实、联合处置,处置结果互认共享。处置情况报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必要时报告属地政府。医保部门也将主动协调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价格监督,协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药品耗材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保协议管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等联动处置和结果运用。

笔者相信,湖南的价格治理经验将给其他地区的医药价格治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本文作者为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原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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