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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这样谈“破产”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将目光聚焦于个人破产法、破产立案制度、跨境破产、与破产相关的司法程序衔接等话题,提出尽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立法工作、落实企业破产申请“立案登记制”等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议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立案登记制”

破产制度为市场竞争中的困境企业提供了法治化的退出渠道,有助于企业“涅槃重生”,但实践中,一些困境企业却面临破产立案难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改革破产申请案件立案方式,对企业破产申请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大幅度降低破产受理门槛,从而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

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破产案件的登记立案作出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场登记立案。

朱征夫发现,从全国的情况看,实践中有些法院并没有按规定要求对破产案件公开、合法、及时地立案。有些法院只对公司体量小、情况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进行立案,对中、大型企业申请重整的案件常常反复审查,迟迟不立案。最终,体量大、情况相对复杂但有重整价值的中、大型企业往往难以进入破产程序获得司法拯救,从而因为错过最佳重整时机而走向清算,破产申请权的行使受到了严重阻碍。

“此外,破产案件审查期限过长,受理案件标准不清晰,破产案件立案难已经成为破产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朱征夫提到,虽然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破产案件受案逻辑和尺度并不一致,除了以“可清偿到期债务”、“资大于债”、“未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理由驳回破产申请以外,还会以债务人提供账册不全、涉及债权人人数过多等,人为设置高于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导致破产案件受理难上加难。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至多应在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但在实践中,法院常常会基于各种原因延长受理审查的时间。

为此,朱征夫建议,应改变破产立案模式,对破产申请案件严格适用“立案登记制”。他表示,只要申请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并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并及时裁定受理,禁止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立案门槛。

他还建议,改变破产审查模式,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只要能证明到期债务未完全清偿,法院就应当裁定受理。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放低审查门槛,在没有债权人异议的情况下,直接推定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要求并裁定受理。

“因为一方面,考虑到破产所带来的巨大后果,没有债务人会无故申请破产;另一方面,对于为逃债等不正当理由而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更好的做法是通过破产程序确认逃债事实并追究责任,而不是将其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不闻不问。”朱征夫称。

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尽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交了关于尽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发展,但目前尚未出台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导致商自然人在企业经营失败时,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陷入困境,这不仅抑制了创业积极性,也与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对此,田轩表示,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对于保护创新创业和企业家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建议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明确立法目标,以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商自然人为核心,为其提供债务豁免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立法应明确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同时,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条件和范围,优化破产程序,设立简化版程序,降低申请门槛,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应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信用数据,建立信用评级和修复机制。优化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设立破产辅导与援助机制,为商自然人提供专业的破产咨询和辅导服务,确保其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三是建议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个人破产改革。修订《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或豁免,建立免责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与法院的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建议优化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作为会计税务专家,今年朱建弟依旧将视线锁定在税制改革上。

在朱建弟看来,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处理的税收政策,部分规定已不能有效匹配目前上市公司面临的复杂情况和业务结构。

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调研了解上市公司需求,稳步有序地解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税收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助力上市公司实施高质量并购重组。

司法改革也是朱建弟关注的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法规如破产管理等,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通过自身的实践和调研,朱建弟发现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机制和政策、如何提高效率确保重整的顺利实施等。

“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政府管理重整的成本,还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希望能够通过全国两会对相关部门提交建议,推动法院在破产重整方面的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朱建弟说。

同时,朱建弟希望金融立法进程进一步加速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已经列入今年的立法程序。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综合性法律,希望通过金融法的制定,为金融改革开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贾文勤:建议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贾文勤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参与规则,有利于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为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启动程序、启动主体、与其他司法程序衔接等方面的不足,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一是简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依据现行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需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而来,建议健全普通代表人诉讼激励机制,支持投资者依法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对于无人愿意发起、有难度的,但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为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提供特别支持。

二是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主体。结合投资者民事维权的实务需要,参考国际成熟经验,适当扩大可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范围。同时,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对代表人的选择、诉讼参与、诉讼费用的支付进行监督。

三是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其他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程序交叉时,明确投保机构等主体参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以及执行程序等的职权和职责内容,支持投保机构等主体依法妥善履行不同司法程序中的代表人职责,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贾文勤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民事维权途径的宣传力度,面向市场机构、投资者、地方政府等主体阐明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舆论氛围。

全国人大代表梁美芬:推动大湾区成为世界级企业重组中心

粤港澳大湾区具备“两种制度、三个法域”的优势,有利于为来自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企业提供重组服务。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与世界接轨,是世界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点之一,加上国际调解院总部将落户香港,《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今年也将在香港签署,她认为机遇当前,香港大有可为。

梁美芬提到,通过推动跨境破产规则衔接,如推行“一次检验、两地认可”模式、设立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引入“先调解、后破产”程序等,希望能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法律、金融中心的地位,助力提升区域经济韧性,为整个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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