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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春山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王春山:

经查,2020年3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的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方之一,对中油环保业绩作出承诺。2021年4月,经你与润邦股份协商一致,将业绩承诺最终变更为中油环保2019年度至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1.3亿元、0.5亿元、1.6亿元、1.9亿元、2.18亿元。

经审计,中油环保2019年至2023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6,185.0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约定的业绩补偿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你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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