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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两家医院因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被处罚

本报讯 记者金国建报道 2月19日,盘锦市卫健委连续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公示,盘锦市中心医院因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因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而双双受到警告处罚。3月31日,两家医院均表示已经进行整改。

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盘锦市中心医院影像中心科在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2月17日,盘锦市卫健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盘锦市中心医院官方网站显示,该院是盘锦市建市以来投资最多、规模最大、功能最全、标准最高的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由五家医院整合而成,年门急诊量140万余人次,年出院患者近8万人次。3月31日下午,本报记者致电盘锦市中心医院了解处罚之后的整改情况。医院纠风接待室工作人员称已经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将由负责此事的一位医院副部长给记者详细介绍。截至发稿时止,本报记者未接到该院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具体整改措施。

盘锦市卫健委发布的另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影像中心科在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因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同样受到警告处罚。

3月31日下午,大洼区人民医院纠风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卫健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重复使用情况,“以前我院医护人员未注意到这些,警告发布第二天,我们就进行了整改,使用过的器械按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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