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花这么多功夫办案,现在韩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也不用怕他报复了。”近日,被害人杨某打来的这通感谢电话,再次印证了“功夫不负有心人”。
2024年12月25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结果裁定予以维持。至此,这起历经多次自行补充侦查、两次庭前会议、三次开庭审理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21年12月6日18时,杨某因琐事到韩某家中交涉,二人发生争执,韩某将杨某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其胸部,随后在卫生间内对杨某进行了强制猥亵。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3年8月23日,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讯问过程中,韩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为该案承办检察官,我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存在两个疑点:其一,案发后杨某没有立即报警,案发时间与报案时间相差46小时,是否存在二次伤害;其二,韩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左胳膊尺骨骨折,称是在公安机关受到了刑讯逼供,且办案民警阻止医生为其治疗,该情况是否属实。
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为韩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的供述及杨某的陈述,上述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若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及杨某二次伤害的可能,那么该案就不能依法提起公诉。
对此,我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后提供了第一次讯问韩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抓获视频,以及杨某就诊医疗机构的证明,同时反馈杨某怕受到韩某的报复和骚扰,不配合询问。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有效打击犯罪,我院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首先,我们走访了韩某的治疗医院,调取其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确认韩某在胳膊骨折住院治疗时未检出异常,身体外部正常;对为韩某治疗的4名医护人员进行取证,该4人均证实对韩某进行了正常的治疗、手术,不存在韩某反映的民警不允许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治疗或者拖延治疗的情形。通过认真分析韩某2021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医院病床上作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像,我们发现整个讯问过程中,韩某身体举动正常,回答侦查人员问题时神态自然、语速平稳,讯问过程中韩某详细供述了其殴打、猥亵杨某的犯罪事实,其供述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
那么,韩某的伤势到底从何而来?我们对其身边人进行了走访,从其联系比较密切的朋友张某处得知,韩某在手术回家后,曾向其说起胳膊骨折是在地下停车场被抓捕过程中造成的,这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视频中韩某有激烈的抗拒抓捕行为相印证。
综合上述证据,我们认为韩某的伤是在抓捕时因为自己激烈反抗造成的,排除了其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其次,为了打消杨某的顾虑和担忧,我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对其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杨某敞开心扉,在随后的询问中详细讲述了自己被殴打、猥亵的过程。同时,在交谈中我们得知,案发当晚离开韩某家后,杨某曾通过聊天软件向两个表妹赵某甲、赵某乙讲述了自己当晚被韩某迫害的经过。我联系技术部门,对聊天记录进行了电子数据提取,聊天记录中显示杨某因害怕韩某的报复而不敢报警,且描述的受害过程与其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均表示,她们当时也鼓励过杨某马上报警、到医院接受治疗,但是杨某因家庭贫困、又害怕韩某报复,没有立即就医。至此,也排除了杨某受到二次伤害的可能。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考虑到韩某拒不认罪的态度和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杨某可能存在二次伤害的辩点,我们做了全面、周密的出庭预案,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
在庭前会议及庭审过程中,我对韩某所谓受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殴打的人员及方式等进行了讯问,并当庭播放了韩某在医院第一次接受讯问的录像视频,视频中其右胳膊裸露在外,右手腕完好,并没有发现有被手铐勒过的痕迹、血印,同时能够清楚地听到办案民警对其发问的每个问题,敲击笔记本电脑键盘的声音也很清晰,其谎言不攻自破。
针对韩某在开庭阶段极力否认其强制猥亵杨某的犯罪事实,辩解是杨某自愿主动的,我播放了其强迫杨某与其亲密接触的多个视频片段,逐一击破韩某的狡辩。面对大量的证据,韩某的解释自相矛盾,最终辩无可辩。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法院全部采纳我院公诉意见,依法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犯罪分子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法律权威得以彰显。
(口述人: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李良 整理:郭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