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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要闻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23项具体任务

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等五方面,提出23项具体任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答媒体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仍存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在此背景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未来一段时间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任务包括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等。其中,对于政府部门,《意见》强调,要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

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对于守信行为的激励,《意见》指出,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意见》明确,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需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意见》还指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中,《意见》强调,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当问及“为什么要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经营主体需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各类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大大影响了企业办事效率。部分省份依托信用信息平台网站,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融合,开展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很受企业和群众欢迎。为此,《意见》提出,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总结梳理部分地区“信用代证”改革创新经验做法,全面推进“信用代证”,助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

最后,《意见》表明,还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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