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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成为我的毕生追求

转自:中国妇女报

  ·关键记忆·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那是改变我学术追求的关键节点,“社会性别”概念就此走进我的视野,我也由此确立了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研究方向。此后多年,我在理论研究、行动倡导上不断努力,和国家计生委合作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助力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在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计划后,我就想着为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出份力,花半年写了立法建议,还在相关刊物发文。在立法推进中,面对出嫁女成员资格认定、“群众认可”条款等难题,我和妇女界朋友们积极反馈建议。值得欣慰的是,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删除了不合理条款,这一路虽难,但很值得! 

  ■ 口述人:中央党校教授 李慧英

  ■ 访谈、整理人: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蔡双喜

  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给中国送来了社会性别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对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学术研究。

  从1995年到2005年,最初十年我主要从事社会性别理论的学习与探索,确立了自己的主攻方向,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2000年,开设社会学研究生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必修课;2002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著作;2006年在社会学博士生教学中确立了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的研究方向。

  2005年到2019年,我转向行动研究与政策倡导。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与国家计生委的合作,探索了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本之策。2008年,我组建了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与国家计生委共同进行领导干部的性别平等培训。这一培训的作用在于,培养出愿意修订村规民约的村级干部,接着课题组在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成功修订村规民约,进而举办七部委领导参加的“加强村民自治,推进性别平等”高层论坛。高层论坛得到高层领导的充分肯定,成功影响了多部委的公共政策。2011年初,国家计生委将修订村规民约、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举措,纳入我国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全国妇联、民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订村规民约,从源头维护妇女土地权益。2018年,民政部联合七部委颁布了《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内容合法、村民参与和政府监督的指导原则。

  2021年,是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第六个五年的开端,也是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的第一年。我已经离开了中央党校的课堂,开始了退休生活,却一直有着一份挥之不去的情结,全身心参与到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之中。

  想方设法提交立法建议

  2021年6月,我在公众号上看到一则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这对于多年关注妇女土地权益的我来说太重要了,要解决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就不能将集体成员资格交给群众认可,而是要通过立法予以认定,后者在公共政策上始终是一项空白。

  我以为,当务之急就是提交一份有说服力的立法建议,阐明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的基本内容与条款。于是,我用了半年的时间,综合多年的基层政府和法院的试点经验,撰写了一份立法建议。2021年年底,我向全国妇联办公厅提交立法建议,为来年妇联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全国两会提供备选方案。建议很快被采纳,最终汇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   

  在多种力量联合推动下,202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面世,明确列出第二章“成员”,对于成员予以定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这一定义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依法认定成员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长期以来公共政策的一项空白。同时,“成员”专章还列出了17类成员分类。 

  针对出嫁女尚未列入成员分类,妇女界朋友与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村妇女合力积极反馈立法修改建议,截至2023年1月29日,共有7688人提交23341条意见,这些意见引起立法者重视,开始考虑将权益受损的出嫁女纳入成员之列。到了2023年年底,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出现了第十九条的新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出嫁女可以归入此类,她们结婚之前都在原集体组织有成员身份,结婚之后未曾到新居住地生产生活,原集体组织就不能取消其成员身份。至此,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构架基本完成,包含了成员定义、成员分类、成员确认、成员丧失、成员保留五类,为认定成员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当说,成员资格的认定已经纳入法治轨道。但是,群众认可成员资格的条款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却原封不动保留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法确认本集体成员,制定或变更成员名单。”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依法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出现了首尾两端,前面是依法认定,后面转向群众认可,如果一定要经过成员大会多数表决,那么立法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就会自动归零。

  全力以赴推动性别平等

  于是,我和妇女界的朋友们共同撰写了建议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个人基本权利,不属于公共事务,不能通过多数决认定,而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法律应明确规定全国确认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

  我还撰写万字长文《集体成员资格确认需要纳入法治轨道》,论述了群众认可为什么一定要转化为依法确认。论文回顾了群众认可的60年历史脉络,指出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就是将出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交给村委会和村民。40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一直得不到解决,症结就在这里。村民自治多数表决给了村组干部公开漠视法律的一个尚方宝剑,会让重男轻女的历史成为活的传统,让宗法观念拖住法律前行的脚步。论文进一步阐述,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农村村民或者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权。对于身份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采取民主表决的非确定方式,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确定方式,这是身份权的性质决定的。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确认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不例外,成员资格确认一定要从多数决中剥离出来,从村民自治中剥离出来,从农村60年来习惯于群众认可的政策中剥离出来。

  202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面世,“成员”专章的群众认可多数表决的十二条、十五条相关条款全部删除。这确实让我感到惊喜与欣慰,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写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群众认可、多数表决成员资格曾经那么理所当然地出现在耕地及宅基地的分配程序中,现在它终于从集体经济组织法文本中出去了。

  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给我带来了充实而丰满的人生体验。我深深体会到妇女确实是最漫长的革命,也体会到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的乐趣。性别平等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需要我们一代代用政策倡导的行动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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