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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意见书“牵线”,行政、司法共护黄河

  “检察意见书给我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的同时,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近日,陕西省合阳县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该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反馈道。这一反馈,源自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4年7月,张某虎自行购置渔船、“电鱼器”逆压器、发电机、竹竿、钢丝绳、抄网等工具,伙同张某峰、屈某云等人,无视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多次在黄河流域合阳县某镇某村附近水域,使用“电鱼器”和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经统计,张某虎等人共非法捕捞16条水产品,严重破坏了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2024年9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张某虎等3人移送合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依法审查,考虑到3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均为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合阳县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团队经调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该院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该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2024年10月18日,该行政机关根据禁渔区、禁渔期受损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虎等3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张某虎等3人共同承担渔业资源补偿费及消毒费6000元,并及时将处罚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

  鉴于这起案件暴露出渔民对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危害及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的问题,合阳县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展开深入调研,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为扩大教育警示的效果,该院要求张某虎等3人全程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同时,在活动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向群众详细讲解非法捕捞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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