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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不是违法“避风港”,环保监管需刚柔并济解难题

转自:中国环境报

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在重型柴油车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辆重型柴油车排气管温度传感器被加装螺母垫高。面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处罚,车主辩称该车为二手车,改装系原车主所为。这一争议折射出移动源污染治理中,二手车辆监管面临的法律困境与执法挑战。

从法律适用来看,二手车辆不是违法“避风港”。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应处五千元罚款。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确保车辆全生命周期符合排放标准,而非以车辆来源作为执法豁免依据。多地司法实践表明,即使车辆为二手车,只要改装行为导致污染控制装置失效(如SCR系统温度传感器被垫高影响尿素喷射),即构成违法。

然而,执法实践中面临两大难点。一是改装时间节点举证难。需通过OBD系统数据、维修记录、历史排放检验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改装发生于当前使用环节。二是法律条款解释争议。需阐明《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污染控制装置不仅属于环保而且属于安全缺陷部件,排气污染对于封闭驾驶室的驾驶员身体危害巨大,改装行为等同于“使用缺陷产品”,突破“购买即合法”的认知误区。

如何破局?笔者认为,可通过3种方式解难题。

技术赋能精准取证。运用便携式排放检测仪现场检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结合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比对配置差异,形成“排放超标—装置异常—改装违法”的逻辑闭环。

政策协同强化震慑。参考福建省厦门市经验,在处罚决定书中增加“限制通过年检”条款,并将违法信息同步录入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源头治理推动共治。建议商务和市场部门完善二手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制度,要求交易市场提供完整排放检测报告,从流通环节切断“带病车”流入市场。

此外,笔者建议进行制度完善,填补二手车辆监管空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二手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监管存在立法空白。建议细化《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明确“使用环节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排放性能衰减评估制度”,对使用超过一定年限的二手车强制进行排放检测。

综上,移动源污染治理需要刚柔并济的法治思维。面对二手车辆监管难题,既要通过技术升级提升执法效能,更要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作者单位: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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