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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王洋: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洛阳滨河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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