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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擅自发布影像!长春九台法院这样审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日电 (谭伟旗 胡玥)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据悉,2024年6月,徐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司仪、化妆、摄影、摄像、婚礼布置等事宜。

2024年9月,徐某举行了结婚典礼。2024年10月,徐某的妻子在某网络平台无意中刷到婚庆公司制作的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载有夫妻二人的肖像、姓名等信息。

徐某打开某婚庆公司婚礼策划师的朋友圈,发现自己已被其屏蔽。因该婚礼策划师的朋友圈权限设置为“允许陌生人查看十条朋友圈”,徐某便使用家人的账号查看,发现了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此后,夫妻俩又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刷到了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

徐某夫妇主张婚庆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自己的婚礼照片和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婚庆公司辩称,婚礼策划师在前期沟通中曾告知过徐某,公司会选择效果好的照片及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徐某当初也曾口头同意。故公司不构成恶意使用,是有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案中,被告婚庆公司系原告徐某夫妇婚礼照片和视频的拍摄者、制作者,作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亦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发布其肖像作品。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主要是在朋友圈及若干网络平台发布其拍摄制作的载有原告夫妇肖像的图片和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销售和推广,使不特定的公众更多地选择被告公司的婚庆服务,从而获得潜在的商业利益。

被告辩称其获得原告许可有权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被告通过上述途径发布原告照片及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以确定被告因此的获利情况。

最终,该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行为的动机、时长、范围、损害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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