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郭丽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提出加快构建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对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优化价格监管等作了系统性部署。
提高价格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是经济运行的普遍要求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途径,其能够在调节供求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催生新质生产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价格合理形成、提高价格调控水平、促进价格监管高效透明,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有利于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水平。价格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综合考虑总供需关系、经济增长、市场预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水平预期目标,强化宏观调控导向作用”,有利于推动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就业、投资、消费等经济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从而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水平。从短期看,价格调控要在有度有效上下功夫,主动加强预调微调,开展区间调控、精准调控,引导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平稳运行,助力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从中长期看,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更多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能够为宏观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建章立制和清理破除“两手抓”。从“立”的角度来讲,《意见》旨在提升价格领域相关基础制度规则的一致性,确保价格政策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亮点在于,从创新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的角度,对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公共数据价格等专项政策进行了部署,有利于推动要素畅通流动和重点市场建设,从而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提供重要支撑。从“破”的角度来讲,《意见》明确提出“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等举措,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从而增强全国市场的统一性。
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顺应时代发展新形势、企业和群众新期待,当前要持续激发创新动力与社会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关键是优化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意见》紧扣时代脉搏和市场诉求,明确提出“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高效顺畅流动”的工作要求,释放了更好指引企业向“新”而行、向“绿”转型、向“高”攀登的价格信号。
提高价格治理水平须辩证处理好几大关系
守正和创新的关系。守正和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习近平经济思想在总结改革开放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了全面、系统而科学的价格改革方法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制定价格改革方案,推动改革落实,评价改革成效,都要锚定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改革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时效度,明确优先序。《意见》综合评估当前形势下的重点领域成本变化、质量安全等因素,研提创新性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聚焦现实问题和突出矛盾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改革方案和政策举措更符合实际,更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前进,基于对市场决定性作用的科学认识,最大限度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并把价格管理重点从直接定价转向建机制和强监管,对确需保留政府定价的领域逐步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价格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这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这次《意见》提出“市场有效”是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的首要特征,根据市场竞争水平和发育程度以及不同产品属性,统筹设计改革方案和政策举措,在重点领域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紧密结合。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而且“有形之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规建制与兜牢底线方面。例如,《意见》部署了“完善促进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其中涉及养老、育幼、教育相关分类收费标准等“民生重点关切”的事项;又如,强调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等。
完善体系机制和提高能力水平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价格治理是在价格领域规范价格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系列体系性的制度安排。健全价格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两方面是有机整体,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了健全的价格治理体系和机制,才能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治理能力水平,才能更好充分发挥价格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健全价格治理体系和提升价格治理能力,要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实现相关改革任务和政策举措的系统联动、紧密配合,同时狠抓《意见》落实,锚定目标、久久为功,建立持续优化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长效机制。
提高价格治理水平的实践路径
立足“十四五”末期,展望“十五五”时期,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资源高效配置,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都对完善价格治理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实现《意见》指出的“价格合理形成、利益协调共享、民生有效保障、监管高效透明”的治理目标和效果,需要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把健全价格治理体系和提高价格治理水平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抓牢抓实。
夯实四大机制能够有效提高价格治理水平。一是从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重点领域市场建设、营造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等方面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突出“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的导向,推进电价、气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民航客运价格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创新服务农业、能源、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公共数据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引导机制。尤其是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行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促进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民生保障方面,《意见》强调明确政府投入和使用者付费的边界,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三是强调完善促进物价保持合理水平的价格调控机制。抓好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组织以及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与价格基本稳定,这是衡量价格治理水平的重要维度。四是优化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主要强调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推进高效协同共治的配套建设。
全方位、全过程提高价格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夯实价格治理的法治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夯实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基础尤其重要。《意见》强调要“依法治价”,完善价格法律法规,提升价格治理科学化水平,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二是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和加强反垄断监管。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范围,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加强成本监审和调查,提升价格监管能力;在竞争性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三是加快重点市场建设,同步优化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意见》提出完善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有序发展油气、煤炭、碳排放权等交易市场,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在此基础上完善定价机制;推动重要商品期货和现货市场一体化建设,优化上市、交易、监管等规则,夯实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
在价格领域推进高效协同共治,持续提高价格治理水平。在《意见》形成过程中,广泛开展了调查研究,系统梳理和分析价格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心设计改革方案与政策体系,确保稳妥审慎推进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相关工作。在优化透明可预期的监管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高效协同共治,完善多元治理的模式,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协同配合,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当前和未来,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标尺,不断优化调整价格政策,同步加强价格政策及配套措施解读,做好《意见》的落地实施。
(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