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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汉滨法院提醒您:文明祭祀 平安清明

梨花风气正清明,游子寻春半出城。清明节,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是重要的“八节”(上元、清明、立夏、端午、中元、中秋、冬至和除夕)之一,扫墓祭祀,缅怀先祖,昭示着血脉的继承,让年轻一代知道敬老尊贤、慎终追远。在清明节之际,安康汉滨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文明祭祀、健康出行。

追思先辈 勿忘防火

焚香烧纸、放鞭炮、点蜡烛这些传统的祭祀方式,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因祭祀不慎而将周边植被森林点燃引发大火的悲剧屡屡上演。不仅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严重的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汉滨法院提倡大家:文明祭祀、保护森林,切记 “引”火上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缅怀英烈 注意言行

人民英雄永垂不朽,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和背脊,对于革命烈士我们要保持最大的敬意,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侮辱英烈的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出行 依规守法

清明假期阴雨连绵,道路湿滑,出行车辆增多,交通安全需要更加注意,驾车外出切勿疲劳驾驶,出现困倦、疲乏等现象时,应及时停车休息,亲友相聚,杜绝酒后驾车,愿乘春风出行,不带酒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次文明祭祀,是对先辈最好的告慰;一份防火责任,是对家人最大的关爱;一片绿水青山,是留给子孙最宝贵的财富。让我们携手共进,让清明的天空更湛蓝,山林更翠绿,让这份对先人的思念在安全与文明中延续。

作者:王蕾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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