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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来源:河南证监局)

来源:河南证监局

    当事人:林从孝,男,19742月出生,时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维权))总经理,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棕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棕榈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45.43%股份。202172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20,180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10,090万元补偿款;截至2021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828日,棕榈股份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2022129日,棕榈股份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318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1.08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林从孝时任棕榈股份总经理,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从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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