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资讯网 中意资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前沿资讯 »

(广)市监罚〔2025〕2号

(广)市监罚〔2025〕2号

浏览:6次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中意资讯网 » (广)市监罚〔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