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
《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催告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邮编:572600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4月02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
《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催告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邮编:572600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