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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5-009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以通讯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7人,亲自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李海周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主体发行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此,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发行资格和条件

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发行H股并上市的基本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2)《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则。

公司在按照和/或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境内企业发行H股并上市的基本条件,以及能够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要求,在取得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后,可以进行H股发行并上市。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3、上市地点及发行时间

本次H股上市的上市地点为香港联交所主板。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等决定。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拟采取全部发行新股,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参照公司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根据路演、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类似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7、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8、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李海周先生(李海周先生亦可转授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申请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如有)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聘用协议(如适用)、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协议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如有)、监事服务合同(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如有)以及确定和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和审计师、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之申请,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监事(如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3、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4、在不限制上述第1、2、3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包括申请版本)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4.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声明和确认):

4.1.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全部规定;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指引材料;

4.1.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4.1.3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a)在A1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b)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4.1.4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4.1.5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17d)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别是A1申请递交前妥填的关于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监事及拟担任监事的人士(如有)的个人资料表格(FF004),并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18)至9.11(39)条的适用规则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以及

4.1.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4.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4.2.1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4.2.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

4.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4.4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营运资金充分性的确认、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及其他确认函)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届时正式颁布及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使其符合届时正式颁布及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和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毕后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7、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8、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轻微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9、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10、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11、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部门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并委任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12、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1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收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14、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15、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16、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事宜。

17、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的基础上,授权公司董事长李海周先生(李海周先生可转授权)行使《授权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授权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授权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该项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

4、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以通讯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齐聪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牛东峰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4、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主体发行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此,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如下:

1、发行资格和条件

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发行H股并上市的基本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2)《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则。

公司在按照和/或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境内企业发行H股并上市的基本条件,以及能够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要求,在取得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后,可以进行H股发行并上市。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3、上市地点及发行时间

本次H股上市的上市地点为香港联交所主板。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等决定。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拟采取全部发行新股,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参照公司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根据路演、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类似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7、发行对象

本次H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8、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5-011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将充分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法律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和/或核准。

截至目前,除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外,其他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细节尚未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并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考虑到安永香港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安永香港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1976年起在中国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安永香港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同时系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3、诚信记录

自2020年起,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每年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审计费用

安永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本次发行并上市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安永香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三、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经与会委员审议,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了审计机构选聘评审文件,对安永香港的执业质量进行了解,认为安永香港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同意聘请安永香港为公司H股上市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工作需要,聘请安永香港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工作需要,聘请安永香港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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