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研究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6月5日,邓某两次按照陈某的要求,安排施某开车从重庆市主城区运送毒品到石柱县。6月5日,施某在开车运输毒品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冰毒248.35克、麻古28.65克。在办理邓某、施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过程中,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发现陈某、巫某有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陈某、巫某的决定;在办理巫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过程中,审查发现谈某明知巫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于2023年5月12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谈某的决定。
通过连续三年的追诉漏犯漏罪,检察机关共追诉贩卖毒品的上家陈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下家巫某及4起漏罪、明知巫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的谈某。2021年12月,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2023年7月,巫某被判处无期徒刑;2024年4月,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均被重庆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
详审细查,从证据的细节中筛查追诉线索。在审查邓某、施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时,检察机关发现施某在2019年5月28日运输毒品到石柱县返回重庆后,通过微信告诉邓某运输毒品的小轿车有两次违章未处理,邓某回复“老板要给你打电话”。施某的手机通话清单显示,在邓某回复后1分钟左右,陈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拨打了施某的电话。进一步审查发现,陈某的支付宝账户在同年5月29日、30日、31日收到巫某转账37400元。办案检察官认为陈某极有可能是邓某、施某背后真正的贩毒者,遂分别对施某、邓某进行讯问,二人最终都供认陈某就是真正贩毒的“老板”,漏犯陈某的身份被锁定。
在审查巫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时,办案检察官对比发现,巫某与陈某联系购买毒品使用的手机号码,在杨某运输毒品案中也与杨某联系过,并且关联的微信号也能对应,电话、微信联系时间节点等与杨某运输毒品案高度吻合,巫某的另一起漏罪由此得以锁定。
精准引导,提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质效。追诉漏犯漏罪与查获现行犯相比,侦查取证缺乏及时性,突破口供概率不高。因此,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思路对证据体系的构建和追诉的成败影响极大。办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2019年巫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查处、扣押的一部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发现了巫某长期涉足毒品交易的大量证据,成功解决了2019年两笔漏罪所涉毒品用于贩卖的证明难题。如检察机关审查巫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巫某在2022年1月曾向吸毒人员马某贩卖零包毒品,遂要求公安机关围绕该条线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通过询问吸毒人员和调取支付宝账户支付记录,使巫某制造毒品的贩卖目的得以明确。
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办理巫某委托谈某代购毒品案时可能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一方面向市公安局技侦总队说明巫某被叠加追诉符合使用技侦证据的条件,并要求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让公安机关及时向技侦总队申请调取技侦证据,强化追诉巫某漏罪和漏犯谈某的证据体系。
侦检协同,凝聚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巫某所涉制造毒品案及追诉所涉漏罪的主要犯罪地均在石柱县,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具有管辖权,而并案审查起诉对指控更加有利。因此,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与石柱县公安局多次沟通、研判,双方均认为该案是深挖巫某历年漏罪最佳时机,通过追诉巫某可以有效震慑石柱毒品犯罪分子。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与石柱县公安局分别联系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说明案件的特殊性并要求移送管辖。石柱县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要求,进一步补强了2012年巫某帮陈某运输毒品的证据体系,将追诉巫某漏罪的时间线延伸至十年前。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追诉效果。追诉漏犯漏罪是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但同时也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之一。检察机关追诉的案件,既要立得起,还要诉得出,最终还要法院判得下来。检察机关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对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原则最为熟悉。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时刻牢记追诉漏犯漏罪的可能性,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拓宽证据审查范围,以公安机关移送犯罪事实为主但不完全受其拘束,丰富追诉线索来源。另一方面对发出追诉通知的案件,要随时关注侦查进展,督促公安机关收集必要的证据,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思路,提高侦查质效。对于疑难复杂的追诉案件,检察机关还可以主动与法院沟通,将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体系标准、要求及时传达给公安机关。
重细节,精细化审查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之间环环相扣、联系紧密,往往呈现“链条式结构”。任一环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被查获,理论上都存在追诉上下家涉毒人员的可能,但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基本不愿意主动供出同案犯、上下家。即使漏犯进入公安机关视野,甚至被传唤询问,但往往都难以取得认罪供述。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精细化审查证据,不遗漏任何可疑细节,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寻找解锁毒品犯罪链条的“钥匙”,为追诉漏犯漏罪奠定基础。
注重构建追诉漏犯漏罪的客观证据体系。司法实践中,被追诉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拒不认罪者居多,认罪认罚者极少,通常难以根据口供定罪。但是,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基本包含联系商议、交付毒品、支付毒资等必要环节,每个环节又可能分为多种形式,比如联系商议可能使用电话、微信等,支付毒资可能支付现金或支付宝转账,这些客观证据相对容易收集。虽然单独的客观证据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每一份客观证据都有其真实、合理的存在原因。在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特殊情境中,齐备的客观证据完全可能全面还原案件事实。检察机关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查,对人物、时间、地点、资金、通话、信息等进行交叉比对,构建符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足以对抗犯罪分子无罪辩解的牢固证据体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