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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个别员工要求客户填假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48日讯 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要求客户在开户资料中填写虚假信息、在未全面准确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下向其推介私募产品等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网站同日披露的的关于对吴强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吴强盛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要求客户在开户资料中填写虚假信息、在未全面准确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下向其推介有关私募产品等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吴强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十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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