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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瞬之失”,防范“追尾之痛”

案例一:2025年1月1日早上4点20分,杨某某驾驶云MG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隆阳区新闻路与永昌路交叉口处时,与前车张某某驾驶的云MD45***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案例二:2025年3月21日早上11点15分,谢某某驾驶车云M78***号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隆阳区正阳北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处时,与欧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Q3***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谢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欧某某无责任。案例三:2025年3月22日早上9点37分,闪某驾驶云MDU5***1号小型轿车,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隆阳区永昌路与新闻路交叉口处时,与晏某驾驶的云MHW***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闪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闪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晏某无责任。案例四:2025年3月23日晚上6点05分,朱某某驾驶云MF54***号小型轿车,沿保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隆阳区保岫路与宝盖路交叉口以西10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云M79***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朱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案例五:2025年3月23日下午2点56分,杨某某驾驶云MJS***号小型轿车,沿保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隆阳区保岫路与施甸路交叉口处时,与段某某驾驶云MD89***小型轿车追尾相撞,云MD89***小型轿车向前滑行过程中与万某某驾驶云MCQ***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段某某、万某某无责任。案例六:2025年3月22日下午1点01分,覃某驾驶桂BT9***小型汽车,沿宝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隆阳区宝盖路与升阳路交叉口处时,与乔某某驾驶为云M73***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覃某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当事人覃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乔某某无责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云南交警 @保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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