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蒙伟福 潘燕芳)为追求更个人化的健身效果,许多健身爱好者会选择在健身房请专业教练进行指导。作为会员,如果指定的教练中途离职,能否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呢?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家住宾阳县的小丽是个健身爱好者,此前,她因认可该县一家健身房张教练的授课效果,就在该健身房购买了课时3个月、课程费9000元的私教课,指定张教练提供私教服务。授课期间,张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为小丽提供服务。由于课时还未用完,该健身房遂与小丽协商,先后安排两位新的教练提供授课服务,小丽体验后提出异议,称未能达到原教练的授课效果,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费用。
该健身房称,教练辞职属于正常人事变动,健身房已完成更换教练的义务,且部分合同已超过履行期限,拒绝退费。小丽遂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由该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截至张教练离职前,小丽的课程皆由张教练授课。法院认为,小丽与该健身房签约时明确要求指定张教练担任其私教,应认定双方就“以特定教练为履约条件”达成合意;此外,私教服务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本案中双方缔约合同的基础系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赖,不宜强制履行剩余合同内容。健身房单方制定的“有权更换私教”的格式条款,实质上是为健身房变更其义务内容提供便利,系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健身房未能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私教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丽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健身房退还小丽剩余的6000元课程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谨慎对待“格式合同”,维护健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身消费者在进行日常消费、与健身机构签订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确的条款应及时要求健身机构予以说明,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确保这些条款不会过度免除商家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在消费过程中,保管好合同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约课记录、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