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资讯网 中意资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前沿资讯 »

探索“生态审判+执行”模式评论全部评论视频推荐

  3月2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向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发出首份生态类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这是该院探索“生态审判+执行”模式的又一创新之举。

  被告人吴某在禁渔期内,在江口镇新墩村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青蟹3.15公斤。该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460元。吴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持异议,并拒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该院实现惩罚、修复、警示教育效果有机统一,发出首份生态类《督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告知书》,并在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中特别增加了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提示及《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官多次现场、电话的沟通动员下,吴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仅一次性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还自愿向某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海洋碳汇205吨,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全媒体记者 蔡玲 通讯员 徐滨)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中意资讯网 » 探索“生态审判+执行”模式评论全部评论视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