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文 | 《中国金融》记者 刘宏振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已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此类案件仍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平性。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建议,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从严从重处罚,对中层执行人员可适当从宽,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
第二,优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协同。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同时,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提升监管效率。
第三,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完善行政追责机制,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
第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