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晨报
本案对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贷款中介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后消费者虽然审批通过了银行的授信额度,但因未达到放款条件,导致未能实际获得贷款,却被要求无条件支付服务费用,并被诉至法院。贷款中介以消费者拒不提款、不支付中介费用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服务费、违约金。法院认为,贷款中介在消费者未获得贷款的情况下,依据“无条件支付条款”要求支付高额费用,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消费者未能提款,服务费付款条件不成立,消费者不构成违约。对贷款中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