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探讨与争鸣】
政府采购赠品概念内涵不宜扩张
■ 张泽明
在政府采购活动尤其是公开招标过程中,业内一个常识就是采购人不得接受或索要供应商给予的赠品。这本来是一个有利于政府采购廉政建设的规定,但是在政府采购行业内确实出现了一些对赠品概念扩大化的理解,这些理解甚至影响到了采购活动的正常准备与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政府采购赠品概念的确切内涵予以讨论。
赠品问题的法律由来
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允许供应商提供赠品,法律渊源主要有二。
一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即政府采购一定是“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允许供应商提供免费的产品给采购人,即不允许有赠品出现。
二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可见,87号令明确对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赠品说“不”。
虽然法律法规禁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赠品,但业内对此还存在一些概念理解上的争议。例如,如果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3年免费质检与维保,且这种质检与维保服务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能否将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定义为赠品?实际上,类似的供应商提供免费产品的情况还有不少,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赠品的概念内涵及适用问题。
对政府采购赠品的理解有扩大化的现象
何为政府采购领域的赠品?目前,业内没有确切定义。但是对赠品的通常理解,就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某一特定产品时随货免费的赠与物。给予赠品本质上是卖方用以吸引消费者的一种促销行为。
出于规范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以及防范廉政风险的目的,如前所述,《政府采购法》及87号令对政府采购必须有偿获得标的及不得收受赠品作出规定。然而,笔者发现,这些规定在基层执行时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在赠品的认定执行中有扩大化的现象。比如,有采购人公开招标采购云计算服务,规定在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对于免费提供额外机器的供应商,在综合评分中对其有相应加分;对于免费提供越多的,则加分越多。这样的招标文件在进行内部审核时,有观点认为,该要求涉嫌采购人无偿取得供应商服务,有接受赠品的违法嫌疑。
还有的行政机关采购的服务项目,本身是零预算。例如,行政机关对罚没财物依法予以拍卖,需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操作,但拍卖公司的产生需要通过竞争性方式。而行政机关会和拍卖公司约定,拍卖公司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不得向行政机关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如果行政机关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拍卖公司,就涉及不花钱买拍卖公司的服务,以及此类项目是否属于广义上的采购人接受赠品的问题。
正确理解赠品概念内涵应回归本源
在笔者看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赠品概念内涵进行规范的本意,是避免供应商通过暗箱交易向采购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从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对赠品的理解同样不能偏离立法本意。
87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对赠品的规定,强调了两个要点。一是赠品的接受主体是采购人。这个采购人不仅指采购单位,而且也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虽然87号令此条没有明确定义赠品,但将赠品与“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并列表述,其实已经表明了政府采购赠品应具有的性质。即赠品不得是与回扣类似的与采购活动“无关”的利益输入,不得是与采购本身“无关”的商品和服务。
基于此,我们再回头来看一些对赠品的实际理解,思路将更为清晰。例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对采购产品提供3年免费的质检服务。笔者认为,这一服务本身与采购产品密切相关,且服务成本核算应该已经包含在产品的正式报价中,不算无偿提供给采购人。因此,这种将产品与后续紧密相连的服务一同采购的行为,不涉及赠品问题。
与之类似的是采购云计算服务项目,供应商如果除指定云服务机之外又提供了其他免费机器,实际上相当于变相降低了需求内云服务机的单价。即不算无偿提供服务,服务也与采购产品本身密切相关,同样不涉及赠品问题。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须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以上两类项目虽然不涉及赠品问题,评审委员会仍然要结合免费提供的后续服务是否会使需求内采购的产品低于成本进行考量。
此外,还有采购人零预算采购拍卖公司等服务的情形。如果采购人是采购定点服务类拍卖公司性质的项目,那么可以对照框架协议采购的有关要求,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相关采购。因为这类项目是采购人在实际使用拍卖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时再进行付费结算,所以这种情况不算零预算采购,也就不涉及赠品问题。
如果双方已经约定,给采购人提供拍卖服务的公司不得对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且相关拍卖公司明示或默认同意此约定,那么这种零预算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偿”规定,压根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与调整的影响。如此一来,这类项目也就不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赠品问题。采购人选用免费拍卖服务的公司,本质上属于政府与企业的合作,采购人应当依照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选用工作。如果采购人采用了政府采购的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本质上也是套用了政府采购以竞争性产生供应商的方法,但实际上并不涉及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的落实。
综上所述,对政府采购赠品概念的各种误解,不必通过在成文法上对赠品进行精确定义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针对以上情况,可以应采购人相关要求,适时做好解释说明,或以正式回复、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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