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3月13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依托行业总结近年来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则》,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据悉,《管理规则》明确了券商债券投顾业务的展业原则,同时从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管理、人员管理和自律管理等多个维度细化了管理要求,着力构建覆盖业务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和立体化风控体系。
明确适用范围及展业条件
《管理规则》明确,券商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为客户提供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且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交易的,适用《管理规则》;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及其子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其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产品、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遵守《管理规则》要求。
根据《管理规则》规定,券商开展债券投顾业务,须同时满足五项准入条件: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受此限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配备不少于3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研经验的专职债券投顾人员和不少于1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确保专业水平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留痕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加强债券投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在业务层面,《管理规则》明确了券商在推广债券投顾业务时的禁止行为,包括: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或刻意遗漏投资顾问业务风险;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本金安全,或承诺、暗示投资收益具有保障;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直接向服务对象的客户推介其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管理规则》提出,券商原则上不得建议其债券投顾客户一级申购该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或建议与该公司达成债券交易,除非能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投顾团队与自营、做市团队分属于不同业务部门,且不能由同一负责领导审批;投顾事先通过货币经纪商询价或至少与三家机构充分询价,能够证明所出具的投资建议符合客户利益;逐笔向客户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及关联关系;投顾业务负责人对投资建议的必要性和价格公允性进行解释说明,并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强化合规风控及人员管理
记者了解到,《管理规则》要求券商将债券投顾业务纳入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针对债券自营交易、销售、资产管理等与债券投顾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类型设置“防火墙”机制。
具体而言,前述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应当分开办理,在办公场所、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负责债券投顾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涉及投资决策的讨论会议应当独立开展,避免信息不当流动。
券商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顾业务,且不得授权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业务。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顾业务的,人员薪酬激励应当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收入分成或包干的激励机制代替部门管理。
人员管理方面,《管理规则》列举了券商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债券投顾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债券投顾服务并收取费用;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为投顾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为协助客户或第三方规避监管,按照投顾客户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指令出具投资建议;不公平对待客户,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