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门峡发布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信息核查注销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确保全市人口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灵宝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家中有已离世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居民,于2025年4月15日前,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二、申报材料
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逾期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四、便民措施
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特此通告
灵宝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4日
警方提示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3、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平安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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