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消费者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重拳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彰显执法为民的决心,现公布2024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让消费维权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更有力度,让市场环境更有温度。
1.乌鲁木齐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1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市某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Ⅵ)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1万元,并处罚款31.88万元。
2.阿克苏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化肥案
2024年1月,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经查,该公司在其生产加工化肥自检不合格的情况下,伪造化肥检验合格报告后进行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化肥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不合格化肥65.54吨,并处罚款56.1951万元。
3.伊宁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案
2024年2月,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成都某家私伊犁专卖店”名义签订合同。经查,“成都某家私伊犁专卖店”主体不存在,未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虚构合同主体资格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4.乌鲁木齐市某健康咨询公司格式条款免责案
2024年1月,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提示内容含有“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
5.哈密市某燃气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4年5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燃气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向燃气用户收取已取消的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当事人乱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2.32万元。
6.阿瓦提县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公司使用未经检定充电桩案
2024年1月,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5台充电桩,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这5台充电桩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当事人经营的5台充电桩未取得强制检定证书即投入使用,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
7.玛纳斯县商务宾馆违规收取停车费案
2024年3月1日,昌吉州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商务宾馆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在收取新能源绿牌车辆停车服务费时,未按照收费标准扣除半小时免费时段的停车费,且与公示的收费标准不一致。当事人未按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76元,并处罚款2552元。
8.吐鲁番市某宾馆哄抬住宿服务价格案
2024年2月1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宾馆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部分房间入住成交价存在较大幅度涨幅情况。经查,因吐鲁番大风天气实施交通管制,滞留吐鲁番人员较多,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提高住宿服务价格。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5元,并处罚款1037.5元。
9. 墨玉县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2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发布的海报上印有“买一层得三层”等虚假广告内容。当事人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700元。
10.焉耆回族自治县某玩具店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4年3月26日,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儿童玩具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部分待售塑胶儿童玩具,未标注3C认证,该类产品已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92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