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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案件管理促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尤其是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后,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有必要从现阶段案件管理工作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机制,推动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充分履行好检察职责。

  一是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的“大管家”。案件管理像是检察院“大管家”,监控案件办理动态,看似在“幕后”,实际无处不在,“监控”办案质量。案件的受理、流转以及结案都要经过案件管理部门,换句话说,案件管理其实就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的管理。在案件的分配上,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在“随机+指定”分案模式上进行优化,严格指定分案审批表制度,严肃指定分案程序,确保案件的分配工作更加透明、公正,从而使得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得到更高的信服度。同时,也要认识到,案件管理部门是统揽而不是包办,是监督也是服务,要做好依法办案和科学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做好案件流转监督的“把关者”。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同样需要有效监督来保证正常行使。案件管理部门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案件监控体系,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从而把强化内部监督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流程节点,对司法办案中的办案超期、审批越权、执行走样、违反程序等行为及时监管,及时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案件管理部门要在日常业务中拓展流程监控深度,安排专人对诉讼监督类案件相关案卡的填录予以重点监控,全面、实时掌握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的制发情况,发现程序瑕疵等问题及时向办案检察官发出口头预警提醒,督促其落实整改,确保监督程序完备、相关业务数据准确。

  三是做好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师”。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地发展,大数据技术正在潜移默化地渗入人类生活环境的每个角落。数字检察建设是案件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履行业务监管职责的同时,把业务分析研判放在首位,可以为领导的业务决策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是案件管理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发挥。在分析过程中,要以数据为基础,深入案件,寻找案件之间的共性,透过案件探寻其背后的业务工作问题、司法决策问题、社会问题,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对策。在业务分析研判的工作中,发现某一类案件的异常涌现、发现某一个指标值突然升高或降低,就要联系实际,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案件管理部门要依托常态化数据核查,对于数据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布案卡填录提示,规范填录标准,健全数据通报机制,全面展示检察官办案指标数据情况,层层压实检察官主体责任,把好数据质量第一道关口。同时,根据业务部门需求优化数据通报内容、提速报告时间、开展专项分析通报等,全面提升检察官的履职能力。

  四是做好检察业务决策的“参谋员”。案件管理部门应紧盯司法办案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办案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帮助业务部门查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形成数据翔实、有说服力、有参考价值的专题分析报告,为院党组和检委会以及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案件管理部门职能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其人员业务能力是否过硬,而提升案件管理部门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配齐配强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除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外,关键是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要优化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结构,在人员配备上应重点考虑理论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作为案件管理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满足个性化业务工作需要,案件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全院性的业务工作,对全院的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推动检察工作进一步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是做好检察信息公开的“发言人”。检察权源自人民,人民有权了解检察职能的运行。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人民群众公开其信息,使人民群众能够得知检察工作的进展情况。《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对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主动将案件信息公开审核把关的“端口”前移,在受理分配案件时,就要根据案件性质向案件承办人事先作出预警提示,在做好涉政、维安、涉密、涉未等敏感案件预警提示的情况下,特别要做好维稳等重大敏感案件的预警,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警转变。同时,要安排业务骨干专岗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法律文书公开“双审核”机制,即在法律文书公开前,需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再报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由专职干警和负责人双审核双把关,确保公开的案件信息严谨、规范、准确。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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