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作者 | Amy姐讲海外
斯人已世,恩怨落幕,
只剩下遗产纠葛。
但是继承遗产之前还需要一个条件:先缴纳遗产税。
大S未提前做遗产税规划,未设立家族信托,
据台湾地政士的测算方式,大S遗产税1.2亿。
前美国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科恩曾称,“只有税务规划做的很糟糕的有钱人才付遗产税“。
大S税务规划很糟糕么?为何不设家族信托避税?
今天我们看。
1
台湾遗产税
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
法老胡夫为了筹措军费,开始征收最早意义上的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
如今,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还有一些国家/地区仍在征收遗产税,比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等。
△图: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地区台湾地区财政部于97年度提出之遗赠税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中指称,“遗赠税课征之目的,在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及代际间移转造成之分配不均问题。”
台湾地区于1940年施行《遗产税暂行条例》,
几经修订,现行遗产税规定是这样的:
1、谁需要缴纳?
凡经常居住台湾地区境内之人士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台湾地区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遗产税。
经常居住台湾地区境外之人士,及非台湾地区境内人士,死亡时在台湾地区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台湾地区境内之遗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遗产税。
△图:谁需要缴纳遗产税2、征多少?
根据2025年(114年)最新的遗产税标准,
按阶梯征税,最高税率20%。
具体地,遗产净额1333万新台币(下同,本文未标识,全是指新台币)以下免税,遗产净额<=5,621万部分适用10%税率,5,621万<遗产净额<=1亿1,242万部分适用15%;遗产净额>1亿1,242万部分适用20%。
另外还有一些不计入遗产总额和扣除额的规定。见下图。
△图:台湾地区2025年遗产税规定△图:台湾地区2023年适用20%遗产税税率的件数2
大S遗产税1.2亿
2025年2月,大S去世,
按照台湾地区遗产税规定,需要在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除非特殊原因申请延期。
△图:台湾地区遗产税申报时间规定大S有多少遗产呢?
作为新生代偶像,大S活跃在90年代末至千禧年间台娱最鼎盛的时期,
出道30年,台媒粗估大S的遗产至少有10亿。
△图:大S生前居住的「台北信义」两套豪宅,一套「国家艺术馆」一套大S生前居住的「台北信义」,价值合计约6.5亿新台币;
再加上其他现金、股票等累积的资产,假设3.5亿。
按照台湾遗产税规定,要缴纳多少遗产税呢?
根据禾宜地政士事务所负责人的算法,
假设两套台北房产价值6.5亿元的话,因为房产评定遗产税不是以市价,而是依照「公告现值」来核算,「公告现值」通常约为市价的一半,因此大S房产的遗产价值可能约为3.25亿元。
假设其他现金、股票等遗产价值3.5亿元。
则遗产总额6.75亿元。
遗产总额扣除多项免税额与扣除额后,才是应纳税的金额。
以大S的情况来看,其个人免税额为1333万元,配偶扣除额553万元,两名未成年子女也可依年龄分别扣除448万元与560万元。此外,母亲黄春梅符合受抚养条件,可再扣除138万元,而丧葬费亦享有138万元扣除额,经计算合计可扣除约3170万元。
则遗产税应纳税额为6.433亿元(=6.75亿-3170万),
按照阶梯税率,算出大S应缴纳遗产税1.2亿元。
根据台湾遗产与赠与税法第8条第1项前段规定:「遗产税未缴清前,不得分割遗产、交付遗赠或办理移转登记。」
先纳税再继承。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图:大S遗产涉及大额遗产税那么问题来了,
大S为何不像西方富豪一样设立海外家族信托避税呢?
3
大S为何不设家族信托避税?
在海外,比如欧美香港地区等等,
用家族信托避税、避债、传承,稀松平常。
像特朗普家族,用家族信托避税30多亿人民币,
像英国最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威斯敏斯特公爵Gerald Cavendish Grosvenor用家族信托避税100亿人民币……
△图:信托反观台湾,
2010年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缴纳遗产税119亿,
大S也从未被曝设立家族信托,而面临大额遗产税,以及遗产继承方面的“不自由”,
这当然也不是规划糟糕,而是台湾地区的制度问题。
△图:台湾王永庆巨额遗产税在台湾,
不设立信托涉及遗产税,
设立信托涉及的税负可能有遗产税、赠与税和所得税,绝大多数情况下,设立信托并不能减轻/避免遗产税。
比如如果像沈殿霞一样设立遗嘱信托,抱歉,在台湾,遗嘱信托也没有任何税负上的优势。
因该信託于委託人生前尚未生效,委託人仍就其财产负担相关所得或赠与税负,待委託人死亡后,方就过世当时之价值课徵遗产税。而于遗嘱信託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则须就每年受益部分申报缴纳所得税。
遗嘱信託主要是指委託人透过立遗嘱之方式,把指定范围之遗产,于申报及缴纳遗产税后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约之约定管理遗产至信託期间届满或终止为止,以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意愿来管理运用。
比如设立生前信托,
如果是「信托本金跟孳息的受益权」都是委托人自己的自益信托,与不设信托一样,没有任何税务上的改变。委托人生前,信托财产产生的各项收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应申报缴纳所得税。委托人去世时,信托收益权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一样需要缴纳遗产税。
如果是「信托本金跟孳息的受益权」都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他益信托(例如是子女、父母等),又要区分不同情况。非常复杂。
所得税要么向委托人要么向受益人课徵,少不了。同时可能要在信托成立时就对委託人课徵赠与税(赠与税与遗产税税率一样,阶梯征,税率最高20%),税负没有减轻,反而要提前纳税。
△图:台湾信托财产课徽对象△图:台湾他益信托赠与税原则可以看到,无论何种类型的信托,
基本并不能减轻/避免遗产税,反而涉及更复杂的税务合规事宜,甚至可能需要提前缴纳财产税-赠与税。
所以在台湾,从税务方面看信托,是索然无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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