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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贸易印花税 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转自:中国改革报

本报讯 记者张洽棠报道 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通知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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