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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摄像头“越界”或承担刑责

  艾丽雅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和市民家中都安装了摄像头,隐私在不经意间被收集和曝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昨天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摄像头的合法安装使用划出“红线”。那么,安装使用摄像头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风险?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权又该如何平衡?

  电子猫眼可能侵犯邻居隐私权

  为了方便接收快递等原因,很多业主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猫眼、智能门铃等。部分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因能够拍摄到相邻住户的“私密空间”,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益,极易引发纠纷。

  在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中,孙女士和刘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入户门东西相对,相距约2米。刘先生在自家入户门安装了电子猫眼摄像头,孙女士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家门口是孙女士出入家门的必经之地,且所安装的电子猫眼带有摄像功能,可以对孙女士家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信息进行拍摄,这些信息具有一定私密性,且自动拍摄功能对孙女士的私人生活及心理构成侵扰,影响其生活安宁,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拆除电子猫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问题频发,民法典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并扩展至私密空间、活动、信息,为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昨天开始实施的《条例》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对能够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明确限定,对在能够拍摄到他人隐私区域的安装行为予以禁止。《条例》第八条对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区域、部位进行了列举,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以及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若发现邻居安装的家用摄像头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居民有权要求其拆除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自家入户门前走廊是业主共有区域,安装摄像头固然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但若拍摄范围“越界”,也存在侵犯邻居隐私权的风险。睦邻友好、与邻为善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也是建设和谐、文明社区的必然要求,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前应当取得相邻人的同意,避免滋生纠纷。

  物业不正当监控业主涉嫌违法

  出于安全考虑,大部分小区物业会选择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有的物业公司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清楚拍摄到居民住宅内部,安装位置缺乏事先科学评估和预判,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活起居。譬如,近日被曝光的某铁轨边安装的摄像头正对附近居民住宅卧室,因摄像头可人为操控360度旋转,使得居民即使白天也需要拉上屋内窗帘。

  可见,即便是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应把握好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个人隐私的边界,避免对业主的私人生活造成干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摄像头安装不当会损害业主所享有的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知情权与表决权等各项合法权利。物业公司安装摄像头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安装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物业公司的摄像头滥用行为也易引发信息泄露等“次生灾害”。有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借摄像头窥探业主隐私,24小时监视并收集某些业主的出行信息,进而以图文、视频方式在群聊内部定时汇报业主动态,非法运用监控设备,安装用途缺乏规范。例如,某小区居民李先生因不满物业服务发起成立业委会,物业劝阻未果,后安排工作人员自2021年3月起全天候监控李先生行程,时间跨度近两年,同小区的部分女性住户也受到“重点关注”,行踪被记录并传播。

  欧某为了获得某小区的业主信息,多次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徐某接触,商谈购买事项。此后,徐某伙同李某、吴某等人,非法登录其所在物业公司的电脑,窃取业主的行踪轨迹、住宿等信息4000余条,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欧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欧某、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李某、吴某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缓刑1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繁多,安装在公共区域的监控摄像头能够记录下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取、出售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易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日常生活中,居民在发现个人信息疑似泄露时,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以减少损失,谨防上当受骗。

  私密场景偷拍盗摄行为亟须遏制

  从酒店民宿到公共卫生间,从试衣间到出租屋,隐藏式摄像头如“幽灵之眼”般无处不在。一条集设备生产、非法安装、视频盗摄、网络传播与交易于一体的黑色产业链,正在悄悄蔓延。

  部分厂家违规制造窃听窃照设备,或将摄像头嵌入打火机、路由器、空调等日常用品,或伪装成普通电子元件出厂,体积微小、隐蔽性极强,且囊括远程控制、实时传输、云端存储等多项功能,瞄准电商平台与社交软件为主要销售渠道。有的商家购入上述非法生产的摄像设备后,通过“超清录像”“无灯夜视”等暗示性宣传吸引买家,甚至提供“保密发货”服务规避监管,不法分子购买后伪装成住客将摄像头安装在民宿、试衣间等私密区域,拍摄高度隐私内容用于制作淫秽物品或敲诈勒索。还有的不法分子售卖原始视频,或使用AI技术对视频剪辑、打码后通过短视频平台分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警方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人借住宿之机在客房内偷装网购监控设备,利用隐蔽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视频,后将视频层层转手、标价出售,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折射出当前偷拍盗摄黑灰产业的高度专业化特点,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亟须予以取缔。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若在公共场所中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区域安装隐藏式摄像头进行窃听、窃视,不仅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部分犯罪分子在未经住宅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秘密方式潜入他人住宅并安装摄像头,严重侵犯他人的居住自由与安宁。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害人王某及案外人合租,三人分别住在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其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用备用钥匙先后多次进入王某居住的房间,并在其卧室、卫生间等处安装摄像头,偷窥、偷拍王某的隐私。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技术赋能生活的同时,亦应遵循法律的边界。摄像头“越界”侵害他人权益、破坏邻里信任,甚至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安装私人摄像头需求时,应当事先确认拍摄范围安全可控,避免拍摄他人住宅、门窗等私密空间。有关单位确出于公共安全必要需安装监控时,应当坚持必要性、最小化以及知情同意和透明的原则,限定安装场景以控制监控范围。公安、市监、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摄像头黑色产业链的巡查、打击力度,在源头阶段遏制潜在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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