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小武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海口市教育局制定了《海口市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日至4月15日向海口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反映。
根据征求意见稿,优先将办学规范和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补贴范围(国际学校不纳入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学校由市教育局每年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口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按小学生1200元/学年·人、初中生1700元/学年·人的标准实施。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市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级财政保障,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区级财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教育部门预算。
补贴流程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学位补贴一次性发放。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费的,学校须在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及时将已收取的学费按相应补贴标准退还学生。如学位补贴经费已拨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费的,学位补贴可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学位补贴经费应于开学前拨付到学校。
在实施学位补贴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位补贴经费,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